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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弃土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8-23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8-0014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7-18
- 发布日期:2018-07-23
- 文 号:攀仁府办〔2018〕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直管单位:
为加强我区弃土场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弃土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攀办发〔2017〕14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弃土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弃土场规划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产生弃土需要建设弃土场的,必须严格落实科学规划选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依法建设。中心城区内建设的弃土场应按照《攀枝花市弃土场专项规划》进行选址,规范建设。中心城区外建设的弃土场,以及铁路、公路、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临时建设的弃土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主导,按程序选址建设。
二、加强弃土场建设、运营、封库重点环节监管
(一)严格建设环节管理。进一步规范弃土场建设程序,严格开展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行洪论证和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弃土场防护工程及排水设施应根据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建设,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经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
(二)加强运营环节监管。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弃土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攀办发〔2017〕143号)要求,加强弃土在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运营环节的监管力度。运营期间强化地质灾害、防洪等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项安全现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严禁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不可填埋物等进入弃土场。
(三)完善封库环节管理。弃土场达到设计容量及标高或不再进行弃土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封库。封库后,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完成复绿复林复垦后移交。
三、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搞好城市规划区内弃土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一)弃土场业主。组织编制弃土场选址、环保、水土保持、行洪和地质灾害评估等专项论证报告;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弃土场防护工程、排水设施相关手续;依法履行弃土场的安全、环保、水土保持、行洪论证、地质灾害评估和运营等方面的法律主体责任;制定并完善弃土场日常管理及各项安全运营制度规定,加强弃土场现场管理和日常安全巡查,消除弃土场重大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组织弃土场各项安全验收,开展弃土场移交前复林复垦等相关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移交权属单位或属地政府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河中路街道办事处、南山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弃土场选址论证、建设、运营和封库等环节的监管;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弃土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弃土场;健全和完善弃土场安全监管机制,有效监控运行状况;督促业主单位建立、完善并落实弃土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弃土场加强巡查和跟踪监督,督促业主或责任主体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对安全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理。不具备执法权限的,报送区级对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区发改局。负责弃土场立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管理等工作。
(四)区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弃土管理、处置核准和封库后复绿监管等工作,监督弃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五)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以及弃土场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弃土场建设、运营、封库后的地质灾害及复垦监管等工作;负责弃土场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信息收集与分析。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仁和区规划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弃土场规划编制、报批、公布,以及弃土场防护工程、排水设施相关规划手续办理,区住建局予以积极配合。
(七)区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弃土场防护工程、排水设施等建设工程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弃土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管理等工作。
(九)区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权限范围内弃土场水土保持和行洪论证管理等工作。
(十)区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林地手续的审核审批、封库后复林监管等工作。
(十一)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弃土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临时建设的弃土场,按照项目归口由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业主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会同属地政府、街办、南山管委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河中路街办、南山管委会应对辖区内现有弃土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按照分类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1.不符合弃土场专项规划且无相关手续的弃土场,全面关停,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进行封库处理。
2.符合弃土场专项规划、相关手续不全的弃土场,根据实际情况,先关停,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制定措施、完善相关手续。
3.铁路、公路、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临时建设的弃土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先关停,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4.坚持防治属地管理原则及业主主体职责,做好现有弃土场安全防范,特别是汛期安全及重要部位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河中路街办、南山管委会及区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弃土场监管工作。
1.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督促业主单位对弃土场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加强日常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治,落实治理措施。
3.加强对弃土场的执法巡查和检查,坚决打击私设弃土场、非法弃土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