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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方案》《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担保风险保障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7-10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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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6-05
  • 发布日期:2018-07-10
  • 文  号:攀仁府办〔2018〕95号
  • 有 效 性 :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直管单位: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方案》及《花市仁和区农业担保风险保障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5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共谋发展原则,由区政府建立农业产业发展融资担保风险保障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金),四川省农担公司对区政府认可和推荐、符合约定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为农业经营主体增信用、为涉农金融机构分风险,引导金融机构采取降低信贷准入门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灵活贷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区域内涉农主体特别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助推其发展壮大,助推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的创新性合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指导,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规范运营,成立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为常务副区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农牧局、区水务农机局、区金融办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区财政局,由兰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风险共担

农业担保贷款的风险由四川省农担公司、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公司、放贷银行共同承担,每单笔贷款风险比例为:四川省农担公司承担40%,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公司承担30%,放贷银行承担30%

(二)支持范围:

1.产业范围: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国家(省)现代农业芒果产业园项目、现代农庄、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2.支持对象:辖区内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生产经营、运行正常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贷款用途:用于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

(三)风险保障金

1.资金筹集。风险保障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首期风险保障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资金管理。区政府指定由攀枝花市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城市发展建设公司)管理使用风险保障金,并负责具体办理后续补偿支付等相关事宜。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事宜按照省农担公司、仁和城市发展建设公司与开户银行三方另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四)项目流程

1.项目推荐。区农担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将项目收集后,集中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再由领导小组会商并提出修改意见后,向省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进行推荐。(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或其它有关机构组织推荐的项目,一并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会商后推荐)。

2.银行审查。合作银行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协议合作条件和其授信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省农担公司审查。

3.担保审批。省农担公司对合作银行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正式担保决议函。

4.银行放款。合作银行收到省农担公司出具的正式担保函后,按程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融资主体发放贷款,贷款总额度在风险保障金的基础可放大10-20倍(含20倍),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市场水平,且年利率最高不超过6.5%

5.项目备案。合作银行放款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农担公司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机制

(一)总体协调和定期沟通机制。区农担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总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负责项目的收集初审上报;区农担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与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建立总体协调机制,并定期就合作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会商和沟通,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具体推进措施。

(二)项目准入条件共同约定机制。区农担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共同约定,凡纳入合作的项目,银行须降低信贷准入门栏,包括降低贷款抵押要求、扩大抵押品范围(包括将农村产权、农业生物资产等纳入抵押范围);在贷款期限上更加灵活,可以随用随借、随有随还,也可以一次授信、分次使用;银行和省农担公司采取同等条件下最优惠的利(费)率收取利息和担保费,政府采取贴息贴担保费等方式,共同降低融资综合成本。

(三)项目审批流程相互优化机制。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共谋发展的原则,区农担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与合作各方建立深度互信机制,并相互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时效。

(四)配套支持政策相互协同机制。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部门、乡镇考核的内容,并在项目补助、政策性保险、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应急周转等方面对融资项目给予支持,在农业技术、市场营销、财务规范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和咨询,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附件: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确保我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顺利开展,以推动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规范运营、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春华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段建华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罗雪明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员:兰     区财政局局长

             区农牧局局长

        陈启华   区水务局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区金融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由兰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担保风险保障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业产业融资渠道,推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中国阳光康养产业发展试验区加快建设,根据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财金互动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风险保障金是指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区财政出资,专项用于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发生的逾期贷款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攀枝花市仁和辖区内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符合合作范围要求)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各类适度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用途:是指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

 

第二章  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成立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区财政局、区农牧局、区金融办、区水务农机局、区扶贫移民局、区林业局、区民宗局、仁和发展建设集团公司组成,协调管理风险保障金运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

(二)研究提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准备金规模、风险补偿、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等意见或建议;

(三)监督检查有关财政资金及贷款使用绩效情况;

(四)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仁和发展建设集团公司,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担保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风险准备金筹集、划拨;负责对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区农牧局、区水务农机局、区扶贫移民局、区林业局、区民宗局负责按照本办法实施范围,指导风险准备金贷款投向,提出纳入风险准备金贷款的建议范围等;

(三)区金融办引导合作银行创新农业产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并规范引导合作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四)仁和发展建设集团公司负责日常运作,与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提出纳入风险补偿贷款范围的名单等;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农业产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三)尽可能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市场水平,且年利率最高不超过6.5%

第九条 按照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仁和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由指导委员会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选择合作银行,报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审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风险保障金规模为500万元,由区财政负责筹集。风险保障金实行专户(账)存储,封闭运行,由仁和发展建设集团公司代管,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共同监管,资金支付采取补助方式。

(一)当贷款逾期应依约代偿时,按《合作协议》,风险保障金按照代偿债务的30%,分次逐笔给予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风险补助。

(二)仁和发展建设集团公司收到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风险补助金支付函》或使用资金的其他相关通知后,应按《合作协议》规定支付风险保障金,并于风险保障金支付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追(受)偿。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由合作银行负责,仁和发展建设集团公司及时跟进追偿进展情况,协助合作银行追偿。对追偿回收款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的净值,按照规定比例及时存入保障金监管账户。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单户(个)主体融资担保额度为10-200万元(含)。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按照融资金额1%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并承担贷款担保责任,并积极协调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优惠的贷款利率,将融资主体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及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

第十三条 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合作银行推荐客户,合作银行调查筛选出符合担保条件的客户,再按照规定办理审核,并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合作银行收到省农担公司出具的正式担保函后,按程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融资主体发放贷款。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于决定给予贷款项目,必须报送仁和发展建设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前向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报送上一季度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每半年一次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当合作银行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提出预警。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补偿资金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照规定还贷付息。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助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枝花市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

成员名单

2.保证金缴存及使用协议

 

 

 

 

 

 

 

 

 

 

 

 

 

 

附件1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为加强我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指导,推动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快建设、规范运营、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银监局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关于成立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川财农〔2017130号)文件精神,决定成立全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委员会成员:

  : 唐旭光  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罗学明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兰    区财政局局长

    区农牧局局长

  员:起繁强  区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区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主任

范伟唐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水务农机局副局长

车东峻  林业局副局长

吴树美  区扶贫移民局副局长

杨应忠  区民宗局副局长

廖洪波  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公司负责人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系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公司,由廖洪波同志负责相关事务。

二、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本金壮大、风险补偿、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等重大扶持政策。

(三)研究提出内控制度完善、治理原则等风险防范政策或指导意见。

(四)开展全区农业融资担保工作。

(五)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附件2

协议编号:川农担保证金2017   

 

 

保证金缴存及使用协议

          

 

 

甲方: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北塔19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学林

 

 

乙方:             公司(地方农担公司、平台公司)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开户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落实甲方与乙方于          日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现甲乙丙三方就保证金缴存及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账户设立

(一)甲乙双方将保证金设立在丙方,由丙方开设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保证金专用账户余额实行封闭管理,由甲方管理,受乙丙双方监督。

(三)甲方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行:                                        

  名:                                        

  号:                                        

第二条 保证金缴存

(一)首期缴存。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20个自然日内将首期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动态调整。保证金实行动态调整,乙方应依约及时补充保证金。

(三)利率约定。经三方协商,保证金利率按固定利率    %/年计息。

(四)计息方式。保证金存款于每个公历季度末月      日为结息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存款到期日。丙方于结息日将利息款项自动划付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内,遇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

第三条 保证金使用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仅用于《业务合作协议》下合作项目的代偿补偿支付。当丙方收到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履约回执或甲方向乙方送达履约通知满20个自然日时,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保证金划转事宜。

第四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不得擅自对保证金专用账户做挂失、冻结、销户等措施。

(二)乙方应依约向甲方出具履约回执。

(三)丙方每月    日前向甲乙双方发出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对账单。

第五条 使用期限

本协议账户使用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目全部合作项目解除担保责任止。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通知及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程序中的文书)以协议双方填写的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若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变更放应及时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仍以协议载明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若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且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三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公章):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代表):

 

 

乙方(公章):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代表):

 

 

丙方(公章):(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代表):

 

 

协议签订地:                    

协议签订时间:             

 

 

 

 

 

 

 

 

 

 

 

 

 

 

 

 

 

 

 

 

 

 

 

 

 

  攀枝花市仁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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