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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5-02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3-22
- 发布日期:2018-05-02
- 文 号:攀仁府办〔2018〕41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和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将《仁和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仁和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排,为确保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科学、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更到位、儿童关爱机制更健全,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结合仁和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着眼于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以提升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根本目的,围绕和谐仁和建设,探索具有仁和特色的新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全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二)将我区所有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
(二)突出重点,再接再厉。通过采取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等具体措施,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现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因素。
(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开展工作,巩固基础防线,加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完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家庭的救助帮扶和指导监督,努力实现预防保护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凝聚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合力。
三、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救助保护
1.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组织和动员群众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2.开展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工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定期回访留守儿童家庭和护送返乡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家庭,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帮扶,从源头上解决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及家庭遇到的问题。对确实无法寻找到其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要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3.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工作。在做好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劝导、日常生活救助,提供人性化、拓展性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提供更有利条件。
4.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帮扶工作。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并加大弃婴、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力度。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城(乡)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和正确引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确保基本生活。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
配合单位:区教体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慈善协会
(二)教育保护
1.加强对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及时了解当地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情况,配合学校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委托监护责任人,配合学校和家长或委托监护责任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未成年人的劝学、返学工作。督促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区教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区教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失学辍学未成年人返校复学。适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劝导、心理指导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幼儿幼教的资助力度,对困境未成年人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减免相关入学费用;对应届中高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给予合理资助。
3.建立留守儿童“代理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代理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区教体局
配合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区
残联、区慈善协会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
3.完善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使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建立社区矫正帮扶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社区矫正工作,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的工作方法,帮助解决其心理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
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体局
(四)就业保护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家庭就业扶持制度。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安排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3.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家庭就业创业免税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家庭积极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建立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办理相关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牵头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六)精神保护
1.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困境未成年人心理支持和关注,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村卫生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落实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卫计局、区教体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七)广泛宣传积极动员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长远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将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分解落实,由各部门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强化家庭保护。要进一步明确家庭在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庭树立确的教育理念,掌正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尊重并平等对待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确保适龄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对家庭成员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四)强化社区保护。成立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站,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各类保护对象进行入户走访、摸底排查、评估介入,使之成为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需求,社区可以提供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监学服务、心理疏导、政策咨询、帮扶转介等针对性服务。
(五)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参与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六)加强科学评估。定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全区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科学评估,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查遗补漏,完善提升。要加强监督考核,完善奖惩,对在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