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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5-02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3-21
- 发布日期:2018-03-29
- 文 号:攀仁府办〔2018〕40号
攀仁府办〔2018〕40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关于先行开展一批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仁和区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区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仁和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排和要求,我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时间安排
2018年3月25日前成立仁和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区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宣传和培训等。
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项目招投标,确定作业队伍。
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全部外业调查。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数据库建设和各类土地调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与专题研究,编制报告成果和图件成果。
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数据成果核查、工作报告、技术核查报告和试点经验总结。
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三调”数据成果提交。
四、调查组织实施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仁和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区发改革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会同区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五、调查工作要求
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队伍的监管和对调查人员的培训。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攀枝花市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
2.攀枝花市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附件1
攀枝花市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仁和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春华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刘天华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杨静仁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洪波 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局长
兰 敏 区财政局局长
吴江华 区发改局局长
朱 革 区农牧局局长
包 蕾 区林业局局长
李发国 区统计局局长
胡定春 区住建局局长
刘述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仁和规划分局局长
陈启华 区水务局局长
王春林 区民政局局长
王晓峰 区环保局局长
李 江 区人社局局长
唐光辉 区扶贫移民局
晏 渝 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政委
胡桂僮 区司法局局长
饶仁寿 大河中路街办主任
李昌发 金江镇镇长
高 鹏 仁和镇镇长
吴志敏 前进镇镇长
陈昌国 同德镇镇长
关仁福 布德镇镇长
钱兴勇 福田镇镇长
范宇飞 大田镇镇长
颜忠亮 平地镇镇长
杨应军 总发乡乡长
赵家华 中坝乡乡长
张怀邦 啊喇彝族乡乡长
欧炳洪 大龙潭彝族乡乡长
陈 彬 太平乡乡长
冉镇华 务本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由罗洪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攀枝花市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仁和区位于四川省西南角,地处北纬26°06'~26°47',东经101°24'~101°56'之间。东临会理县,南接云南省永仁县,西靠云南省华坪县,北连盐边县。仁和区辖1个街道、6个乡、8个镇,共设79个行政村、603个村民小组、19个居民委员会、131个居民小组。全区幅员面积1728.98平方公里。全区共36个民族,有平地、啊喇、大龙潭、福田、金江5个少数民族乡镇、36个民族行政村、290个民族村民小组。全区户籍人口总户数76363户,户籍人口总数233420人(男117743人、女115677人)。常住人口27.34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71%。城镇化率49.05%。
2017年,仁和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 250.42亿元,同比增长7.6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84亿元,同比增长 4.3 %;第二产业增加值 184.13亿元,同比增长7.6 %;第三产业增加值55.45 亿元,同比增长 8.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6.78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63亿元,同比增长11.7 %。商品房销售面积57.44 万平方米,增长100.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338元,同比增长8.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32 元,同比增长9.3 %。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18〕10号)和《关于先行开展一批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6号)要求,仁和区被列为全国先行开展“三调”工作试点县(区),要求率先全面启动“三调”工作,开展各项调查任务,为保证我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开展,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土地调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定期开展土地调查是全面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制度。1984-1996年国务院部署的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土地详查”),基本查清了土地资源状况,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家底不清、数据不实的历史,为我国现代土地管理事业的起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007-2009年国务院部署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首次采用全域覆盖遥感影像调查底图的方法,首次采用“三下两上”的组织模式,查清了土地利用现状、建成了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库、构建了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大大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成果广泛应用于城乡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灾后重建、生态退耕、农业普查、森林资源清查、地理国情普查、湿地资源调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发生着重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保护、生态退耕、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等工作全面铺开,各行各业对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提出了更高、更精、更准的需求,而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已难以全面、充分满足各方的新需求和适应各项管理的新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调查条例》“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规定,2017年10月国务院部署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三次土地调查”),要求全面查清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三次土地调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充分继承和发展现有调查工作成果,针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已有内容进行细化、变化内容进行更新、补充内容予以添加,从而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充分利用已有新技术成果,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航空航天遥感数据,改变传统调查方法,全面使用“互联网+”核查技术,突出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三是采用“国家内业预判、地方外业调查举证”的调查新模式,杜绝调查过程中人为干预,增强整体控制力,确保调查成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四是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开展,覆盖全国各类土地资源,调查面积总体控制,同时调查内容兼顾多部门需求,调查过程中各部门实质参与,调查结果按国家标准公布,成果具有综合性、基础性、控制性的特点;五是将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纳入调查的目标和任务,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统一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的基础,将有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如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各部门以国家统一编制的建库规范,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
(2)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乡镇属地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区情区调查的综合效益。
仁和区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以下12个方面:
(一)开展前提准备。
组建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方案与技术规范,落实调查经费。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攀枝花市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和舆情引导,开展工作与技术培训。
(三)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衔接。
1.衔接原则。
全面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三调衔接。
2.衔接内容及要求。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国界、沿海滩涂、各级行政区划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将国土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地类图斑。
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
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地方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2.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调绘及补测。
一是以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
二是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2)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全区土地调查办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一是未按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二是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三是对全国土地调查办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
四是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五是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3.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4.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5.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一是原则上耕地坡度≤2度的没有田坎,2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省域调查精度标准统一;
二是田坎系数原则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田坎系数的,须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重新组织测算,并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3)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4)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
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5)关于图斑标注。
一是耕地标注。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二是建设用地标注。A. 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 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 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 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 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三是园地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四是草地细化调查标注。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
(6)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7)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8)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9)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10)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应说明原因,报区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形成报告,报至省市土地调查办。
(12)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一是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二是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8米,北方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三是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四是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五是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五)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六)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区)级土地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七)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建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 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区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八)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平台建设。
建立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全区土地调查数据库,构建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和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全区主要农区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电子沙盘和三维管理示范平台。
三调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
仁和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仁和区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
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
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为统一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标准,规范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三调各级数据库的顺利汇交和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采用的数据库建库软件应在实施建库前通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测评。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布测试标准和具体要求,采用统一的测试数据对数据库软件进行测评,并公告测评结果。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测评。数据库软件开发单位也可直接向全国土地调查办申请测评,纳入分批次测评。测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统一时点更新。
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获取土地调查成果标准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仁和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十)成果核查。
开展土地调查成果核查,确保土地调查成果质量。
(十一)检查验收。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1.县市级自检。
仁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仁和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调查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级组织对县(区)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区)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地)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2.省级全面检查。
县(区)级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
省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三调要求,利用“互联网+”举证成果,对县市报送成果,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比对提取三调初步成果、上年度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之间的不一致图斑,重点检查不一致图斑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地方举证照片的一致性,根据内业检查结果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图斑进行认定,并利用移动外业设备拍摄图斑实地照片。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省级检查报告;对整改后的县(区)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
将通过省级检查的县(区)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3.国家级核查。
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通过省级检查合格的县(区)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
对原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图斑等,以及三调地类与国家内业提取地类不一致的图斑,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包括内业核查、在线外业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三部分。
内业核查以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为依据,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比对,全面检查图斑地类与影像及实地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及照片一致的,通过核查;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及照片不一致、未提供举证照片、以及提供的举证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通过核查。将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图斑反馈各省,由省级组织整改。
对内业核查结果不修改或修改不到位的,根据举证材料,进行内业复核;复核不能通过的,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队伍依据核查结果,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地方对全国土地调查办修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
4.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国家级核查通过后,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省提交的三调成果进行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成果的规范性、正确性,确保数据成果质量达标,数据汇总成果精确。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具体包括数据库检查、全国土地调查办修正不实地类、组织地方修改数据库质量和国家级成果入库四部分。
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三调数据库质量标准,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检查各省上报的数据成果,检查成果是否完整,各级数据关系是否正确,汇总逻辑是否完整等内容,并形成国家级数据库检查报告下发地方。
国家修正主要针对国家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组织技术队伍修正相关地区的数据成果,并形成成果修正和质量检查报告。修正后的成果下发地方。
地方对接确认主要是地方根据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意见修改数据成果,修改完成后与国家进行质量对接,由国家再次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同时,能通过数据库质量检查的数据成果,地方与国家共同确认。
国家级成果入库工作。经过确认的数据成果,国家组织技术队伍开展数据库建设,利用统一的工具,按照国家级数据库建设要求,将数据成果统一写入三调国家级数据库,实现全国成果的集中管理与应用。
(十二)成果公布。
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进度安排
2018年3月15日前成立仁和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区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宣传和培训等。
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项目招投标,确定作业队伍。
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全部外业调查。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数据库建设和各类土地调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与专题研究,编制报告成果和图件成果。
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数据成果核查、工作报告、技术核查报告和试点经验总结。
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三调”数据成果提交。
五、主要成果
通过三调,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区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1)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2)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1)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区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六、工作组织
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仁和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区发改革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会同区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收社会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土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区农牧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局、民政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仁和区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
七、人员安排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国家编写的培训教材以及省级制定的细则,对各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八、调查经费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通知》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区)级土地调查经费参照国土资源部《县(区)级土地调查成本定额》编制。
九、其他机制保障
(一)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仁和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国土、财政、发改、民政、人社、公安、环保、住建、规划、水务、农牧、统计、林业、司法等部门和各乡镇组成的仁和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调查工作中涉及业务指导和检查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涉及发改、民政、人社、公安、环保、住建、规划、水务、农牧、林业等部门成果资料,由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区统计局负责处理。区土地调查办负责仁和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
2.调查机构。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
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组织的三调培训,参加省级或市县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三调培训;专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自行开展调查的县(区)级单位,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核,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二)政策保障。
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系列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技术规程、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三)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执行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区土地调查办根据需要统一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及地类认定的技术规程规定,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制定统一的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区土地调查办成立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邀请部分土地管理领域的老专家、老领导,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巡查、咨询、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四)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国家、省、地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仁和区土地调查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负责组织预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对省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建立事后评估制度。
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后,由统计部门组织开展事后评估,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五)共享应用。
三调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与各部门共享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