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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11-30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7-0013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9-08
- 发布日期:2017-09-30
- 文 号:攀仁府办〔2017〕189号
攀仁府办〔2017〕189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直管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攀枝花市仁和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攀枝花市仁和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3.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应急管理
3.2.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3.2.2 IV级响应
3.2.3 扩大应急
3.2.4 信息报送和处理
3.3 紧急处置
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社会动员保障
6.5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6 安全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8 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应对邻区震灾
7.3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 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
攀枝花市仁和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降低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攀枝花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攀枝花市仁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地震应急预案》。
1.3实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各类地震事件或发生在区外波及我区的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本预案实行自行启动、立即应急原则。地震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各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初步判断,立即作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我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区应急救援大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一般地震及其以上灾害,经区政府批准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知局、区经信局、区民宗局、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区防震减灾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团区委、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气象局、仁和电业局、中国电信仁和分公司、中国移动仁和分公司、中国联通仁和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集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防震减灾局局长和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成员单位中临时抽调。
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组、监测组、交通运输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通讯保障组、维稳处突组、灾情调查评估组、物资接收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安置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令区应急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等参加抢险救灾;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提出请求市政府救援的建议;做好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工作;必要时可决定实施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处置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抗震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督促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应服务;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抢险救灾组
负责确定搜救范围,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由区人武部、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区应急救援大队、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等部门组成。
区人武部、区应急救援大队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配合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2)监测组
负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由区防震减灾局、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区气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区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有关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污染防控。
区水务局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水库、油气管线、尾矿坝、填土场、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3)交通运输组
组织调配全区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和伤病员的疏散;负责对境内道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运输设施的抢修、加固,加强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抢险排险,确保运输道路畅通;组织和实施对公路客运旅客的避灾工作,及时组织疏散和运送旅客。由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组成。
(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积极组织现场救护;安排救治伤员、组织重伤员转移外送;组织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环境卫生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由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等部门组成。
(5)通讯保障组
确保指挥系统通讯畅通无阻,负责通讯线路维护与抢修;利用各种方式按照相关指令及时准确地传输发送震情信息;加强无线电通讯的管理。由区经信局、电信仁和分公司、移动仁和分公司、联通仁和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6)维稳处突组
加强地方警备,维护社会治安;负责国家机关、金融机关等要害部门、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救灾人员、次生灾害源等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质等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和恢复交通秩序、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对人民群众作解释疏导工作。 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委群工局等部门组成。
(7)灾情调查评估组
了解和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时间将灾害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灾害调查,及时评估震灾损失,负责灾情调查汇总;对受到地震破坏的房屋建筑、水利设施等作出安全鉴定,并及时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对需要调查的受损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生命线等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方案。由区政府应急办、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教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防震减灾局、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部门组成。
(8)物资接收组
负责国(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9)宣传报道组
负责管理和接待外地新闻媒体对震灾事件的新闻报道;承办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相关事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对灾区群众科普知识的宣传。由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区文广新局、区科知局、区卫计局、区防震减灾局、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等部门组成。
(10)后勤保障组
统一调配区内所有物资,保障抢险救灾的需要,保证灾区人民粮油、衣物棉被和生活必需品、应急药品的供应;负责协调过渡性安置点、应急避难安置场所等避难场所的管理;做好供电线路的抢修,确保安全输电,保证指挥机关和生命线工程安全用电,架设避震中心场所的临时照明用电;负责自来水管(网)的抢修、送水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的生产、生活用水,铺设临时水管,确保群众基本生活用水;负责天然气管道的抢修,确保生产、生活安全用气;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市政设施、生命线工程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功能。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
(11)安置组
调配发放救济物品、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由区民政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
3.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区6.0级以上地震,或市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区5.0—5.9级地震,或市内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区4.5—4.9级地震,或市内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应急管理
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速报告省、市政府,请求省、市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拘留所等重要目标加强保护;组织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接待、安排好上级派遣的专业救援队伍及救援物资发放工作。
3.2.2 IV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由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办和市防震减灾局。
3.2.3 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2.4 信息报送和处理
(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局及时获取地震速报参数,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知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发生地震后,区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住建、教体、卫计等有关部门要迅速收集震情灾情,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地震灾情和有关损失等情况,报送区政府。
(3) 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四川省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后发布。
3.3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情况,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落实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工程设施;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各个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1)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2)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3)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6)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对因地震灾害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对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区民政局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区卫计局、区疾控中心、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6.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区、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作状态,指挥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2 经费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灾区实际,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调度资金确保灾区救灾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灾损清算分配资金,应急救灾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门申报物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6.3 物资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经信、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灾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6.4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地震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5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6 安全保障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科知局、区教体局、区文广新局、区防震减灾局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区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适时举行地震应急演习。
6.8 监督检查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攀枝花市仁和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我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政府应急办和区防震减灾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政府指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震减灾局。
7.2 应对邻区震灾
当邻近县(区)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区,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政府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与邻县(区)政府和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7.3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区境内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区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震减灾局;区政府应急办、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派出专人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开展平谣息谣工作。
8.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1)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商场、影剧院等应按预案精神,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区防震减灾局备案。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攀枝花市仁和区地震应急预案》(攀仁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