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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8-10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10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5-19
  • 发布日期:2016-06-10
  • 文  号:攀仁府办〔2016〕61号
  • 有 效 性 :1

攀仁府办〔201661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直管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仁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

仁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 号)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目的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与长效管理,按照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 500 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的水体和流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纳入全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水域禁止养殖区的划定首先应参照该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如无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可将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 200 的陆域范围一同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4.其他生态功能区:国家、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 500 的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5.非饮用水源的水库、渠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6.其他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 1000 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2.饮用水源保护区中的准保护区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纳入全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水域限制养殖区的划定首先应参照该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如无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可在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 1000 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

4.其他生态功能区:国家、省级、市级及以下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 1000 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

5.交通要道: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国道、省道)道路两侧外延 1000 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6.工业功能区: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 1000 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7.其他区域: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除因特殊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环境保护,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和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在规定时限内转产、搬迁或关闭;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五)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指导各乡镇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和限期关停转迁工作。

(六)违反法律和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印发   

审核: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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