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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8-10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10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5-20
  • 发布日期:2016-05-26
  • 文  号:攀仁府办〔2016〕7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仁府办〔20167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和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直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防汛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

 

攀枝花市仁和区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防汛抗灾救灾工作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抗灾救灾工作,有效防御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极可能出现水库垮坝、山洪灾害等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

(四)应急工作原则

1.在仁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抢险的现代化水平,千方百计确保全区防洪安全,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防汛工作实行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4.防汛工作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

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一)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设立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抢险工作。其办事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任专职副指挥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卫计局、区民宗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牧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区扶贫和移民局、区文广新局、区城管局、区旅游局、市国土资源仁和区分局、公安仁和分局、区气象局、区采购中心、武警攀枝花森林大队等单位组成。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区区的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区防洪政策和制度;监督水库洪水防御、调度方案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制订洪涝灾害的防御预案及实施情况;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抗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检查指导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全区的防汛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防汛培训;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资金落实及监管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项目申报、立项和招标等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应急供电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敬老院、养老院等民政公益场所防汛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洪旱灾后灾民救助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师生及周边的防汛安全,以及学生的防汛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校抗旱用水规划并实施,保证学校师生饮用水安全。

区卫计局:负责洪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民族团结协作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城区建筑工地,以及本行业审批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及救灾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检查洪旱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做好抗旱应急水源水质保护及监测工作。

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区属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的防汛安全工作。

区农牧局:负责新农村、现代农业等涉农业在建项目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旱期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灾情收集报送、农业救灾物资协调、提灌站建设和维修,以及汛、旱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全区灾后生态治理恢复,以及林业在建项目防汛安全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及城区外河道防汛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乡镇做好旱期蓄水保水、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水毁修复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矿山、尾矿坝等重要工程设施防汛安全工作。

区煤炭管理局:负责煤矿企业防汛安全工作。

区移民和扶贫工作局:负责煤炭采空区、重点项目移民安置区防汛安全和抗旱救灾工作。

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全区城区内住宅小区、城区设施、排洪通道及城区河道等的防汛安全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景点、农家乐防汛安全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公路(含桥梁)、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协调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负责全区地灾、泥石流防汛安全工作;做好全区地下水资源调查,指导、帮助乡镇做好抗旱应急水源建设选点工作。

公安仁和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公众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有紧急汛情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观测预报和雨情传递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到位。

    武警攀枝花森林大队:遵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的指示,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二)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领导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防汛抗旱工作。

(三)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兼职)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重点企业根据需要成立指挥机构;针对重大洪灾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或前线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1.工程信息

1)河道、流域信息

主要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沿河乡镇应加强监测,并将河道运行情况上报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若出现重大险情,在发生重大险情1小时内以文字形式报告区级防汛指挥机构,并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并定期跟踪汇报(即每日8时、20时各报一次),直至险情得到控制并稳定。

2)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及指定防汛责任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严格调度,并向区水务局和区防汛办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各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在1小时内以文件形式报告区防汛办,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并定期跟踪汇报(即每日8时、20时各报一次),直至险情得到控制并稳定。

②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及指定防汛责任人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并向所在乡(镇)政府、区水务局和区防汛办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险情情况。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及指定防汛责任人在直接上报区水务局、防汛办的同时,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2.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学校、企业、交通运输、通信、供电及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农牧、民政等部门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乡指挥机构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3)各乡镇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汛期洪涝灾害灾损数据统计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办函〔2013142号)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二)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的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安全隐患的水库、涵洞、排洪渠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区、乡防汛抗旱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组织修订完善库坝和区、乡镇防洪应急预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水库应急抢险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的相关规定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逐步建立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专业化储备与单位储备相结合的防汛物料储备机制,合理配置,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对在河道、水库、行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2.洪水预警

1)气象部门及时向区防汛部门报告气象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区、乡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或山体滑坡灾害威胁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山洪和滑坡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建立地质灾害实情速报制度。水文、气象、国土、水务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凡可能遭受山洪或滑坡灾害威胁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和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和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3)山洪或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4.报警

区气象观测站、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街道)防汛机构等是我区洪水灾害的报警部门,负责对我区突发防汛信息或洪水灾害信息的监测、报警。

5.接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辖区防汛报警的接警。

6.处警

区、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洪水灾害等预警后,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洪水预警级别划分

洪水灾害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洪水灾害预警相应名称分别为:仁和区洪水灾害ⅳ级预警、仁和区洪水灾害ⅲ级预警、仁和区洪水灾害ⅱ级预警、仁和区洪水灾害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预警级别发布

涉及全区范围的洪水预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政府提请后确定级别,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发布。预警主送单位包括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涉及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抄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山洪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山洪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指挥协调。

6.山洪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山洪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水库、河坝等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山洪灾害,或山洪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全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洪水灾害,并对少数乡镇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2)实时降雨监测:一个乡镇或某条主要河流50%的区域24小时降雨量达60-8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60毫米;

3)主要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不构成严重威胁。

2.启动程序:区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情、水情、灾情、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区水务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3.响应行动防汛值班:实行水务局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辖区乡镇随时向区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4.防汛会商与组织: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主持防汛会商,区水务、气象、农牧等部门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当前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5.区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

6.应急调度:受灾乡镇根据情况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7.乡镇工作要求:相关乡镇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根据预案采取相应的防守措施。

(三)级响应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我区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洪水灾害,并对多数乡镇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者对少数乡镇发布橙色预警;

2)实时降雨监测:一个乡镇或某主要河流50%以上区域24小时降雨量达80-1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

3)主要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可能构成严重威胁;

4)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村庄安全;

5)发生洪水灾害,因灾造成死亡或失踪1-2人。

2.启动程序:区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情、水情、灾情、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行动防汛值班:区水务局领导亲自值班,适当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防汛会商与组织: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主持防汛会商,区政府办、水务、气象、民政、交通、国土资源、城管、发改、住建、经信、教体、卫计、安监、煤管等部门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区政府。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防办。

6.应急调度:区防指根据灾、险情严重程度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运用工作;区财政部门申请准备一定数量的预备金;区人武部通知民兵应急分队和抢险队集结待命;区防指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力准备;相关乡镇和单位调用本级人、财、物,并做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7.乡镇工作要求:相关乡镇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根据预案采取相应的防守措施。乡镇领导、各防汛责任人赶赴联系村、责任工程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乡镇政府和区防汛值班室。

(四)级响应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我区将出现全区性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洪水灾害,并对全区发布橙色预警,或对少数乡镇发布红色预警;

2)实时降雨监测:多个监测点或某主要河流80%以上区域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

3)多条主要河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仍将上涨,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可能构成严重威胁;

4)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公共安全;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或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出现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5)发生洪水灾害,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含3人)。

2.启动程序:区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情、水情、灾情、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响应行动防汛值班:区水务局领导亲自值班,加强值班力量,必要时从民政、农牧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工作,启用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防汛会商与组织:指挥长坐镇指挥,区防指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区防指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乡镇和单位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指。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我区洪灾情况,争取支持;视汛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区水务、国土资源、交通、民政、农牧、卫计、电力、通信及相关成员单位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汇报情况。区人武部根据区防指要求调动民兵,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必要时,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乡镇和有关单位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6.应急调度:区防指根据灾、险情严重程度和相关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运用工作;人武部组织民兵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区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并申请市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区水务局加强水库的防洪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威胁地区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区防指通过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7.乡镇工作要求:加强值班工作,根据预案采取相应的防守措施。乡镇领导、各防汛责任人赶赴联系村、责任工程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乡镇政府和区防指。

(五)i级响应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级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我区将出现全区性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洪水灾害,并对全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2)实时降雨监测:多个监测点或某主要河流80%以上区域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3)主要河流水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4)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安全;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或小型水库出现溃坝可能性,危及公共安全;

5)发生洪水灾害,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启动程序:区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情、水情、灾情、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商区委、区政府领导,由区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3.响应行动防汛值班: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24小时带班,从区民政、农牧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工作,启用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4.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区防指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商会,区防指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乡镇、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我区洪灾情况,争取资金和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区防指迅速派出由成员单位组织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水库、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区防指及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武警、消防、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区水务、国土资源、交通、民政、农牧、卫计、电力、通信及相关成员单位必须增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区委办、区政府办组织协调情况综合和核灾工作。区财政局及时做好全区抗洪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民政部门全力做好全区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并与区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卫计部门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交通部门确保交通畅通,按区防指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电力部门负责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宣传、广电部门综合协调新闻媒体通过电视、广播、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6.应急调度:区防指根据灾、险、工情严重程度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运用工作;区人武部迅速组织民兵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上级兵力和设备支援;区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区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切实加强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是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威胁地区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随时组织专题会商会,并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区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到以车代仓,并申请市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区防指通过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准备随时随地投入抗洪抢险。

7.乡镇工作要求:加强值班工作,加强信息传递工作。加大抢险、排险、除险力度,按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门后勤保障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乡政府和区防汛值班室。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区防指统一调度指挥,顾全大局,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有关部门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4.对已接报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市防办和区防指,并及时续报。

6.区防汛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乡镇防汛信息由当地政府审核和发布。

(七)应急处置

1.水库、山坪塘、河道堤防、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垮渠等恶性事件发生。

2.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八)指挥和协调

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处理水库溃坝、山洪等突发特发灾害的前线指挥部由该工程的防汛行政责任人担任指挥,技术责任人担任副指挥,并行使现场指挥权。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及工程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当地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协调工作。

(九)抢险救灾

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区级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区、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灾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庇护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计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人员不足时可申请上一级政府支援。

(十一)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若此前有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同时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五、应急保障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抗灾抢险的顺利进行

(一)通信与联络保障

1.通信保障

电信和任何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保证防洪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联络保障

由区防汛办编制抗灾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上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各防洪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的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汛期应设置24小时开通的传真和电话,以备随时接收紧急的防汛文件,确保指令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属地防汛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2)区、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应及时补充、更换物资和装备,确保防洪抢险物资和装备的数量、质量。

3)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各种类防汛物料堆放布置合理。

2.应急队伍保障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汛抢险机动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防洪抢险需要;各重点防洪地区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公安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灾抢险的重要力量,随时投入防洪抢险。

2)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3.交通运输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的洪水灾害,区、乡政府制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的处置方案, 对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区交通运输局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资料,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进行防汛抗灾救灾工作;公安仁和分局负责制定交通管制方案;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运输保障方案。

4.医疗防疫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分队赴灾区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防疫消毒、伤病员救治工作,开展灾区食品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5.治安保障

公安仁和分局负责制定抗灾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受灾地区、抢险工地和重点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6.物资保障

1)区、乡防汛抗旱部门机构、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重点部位规划、建设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仓库,并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3)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本辖区防汛机构的防汛储备物资,后调用区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

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急需的防汛抢险物资。

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向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请防汛抢险物资的援助。

4)防汛物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事后归还相同物资,或以相应资金抵偿。

7.供电保障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电力部门提供抗灾抢险救灾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8.经费保障

为确保防汛抢险应急需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特大防汛应急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更新防汛抢险救援装备、抢险救灾队伍补贴、征用物资补偿等,确保防汛抗灾救灾所需。

区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综合或专项演练和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区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并按照有关规程落实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区、乡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防汛抗灾救灾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审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抢险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2)区、乡防汛抗旱机构应该根据灾害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灾救灾。

3)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灾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乡人民政府应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灾工作,在防汛抗灾的关键时刻,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10.紧急庇护场所保障

区、乡政府要做好洪灾临时应急庇护场所的选址、设置和管理工作,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临时庇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庇护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广泛对社会进行宣传,确保群众周知。

(三)技术保障

1.建设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区与各乡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覆盖全区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

3)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洪水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

5)建立区与乡防汛抗旱指挥部门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2.建立防汛抗灾应急处置专家库。有防汛任务的防指成员单位成立防汛抗灾专家组,为防汛抗灾工作提供技术研判和评估决策的建议。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现场抗灾抢险工作。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水库有超警戒水位且呈上涨趋势,或山区发生暴雨山洪时,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4)教育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

2.培训

1)按分级负责原则,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组织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演练

1)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灾抢险演练。

3)演练主要针对洪水常发生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进行,并需进行群众安全转移模拟演练。

六、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干净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污染物清除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各有防汛对象的单位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防洪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防汛抗灾工作评价

每年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

(六)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灾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防汛抗灾救灾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防汛抗灾的监测、预警、预测、报告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防汛抗灾救灾及相关保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3.在灾后恢复重建、社会救助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4.在防汛抗灾救灾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表彰和奖励工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建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因参加防汛抗灾救灾工作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防汛抗灾救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洪涝灾害重要情况的。

2)洪灾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3)在防汛抗灾救灾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4)应履行而拒不履行防汛抗灾救灾职责的。

5)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印发    

审核: 曾鹏   责任编辑: 杨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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