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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人民政府与区级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8-09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11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4-11
- 发布日期:2016-05-09
- 文 号:攀仁府办〔2016〕43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和区人民政府与区级群团组织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
《仁和区人民政府与区级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仁和区人民政府与区级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区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群团组织“源头参与”和“桥梁纽带”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3〕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残联、省科协关于深化改革推进群团工作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13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此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是区人民政府与区级群团组织为了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协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群众合法权益、支持群团自身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双方为区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组成部门、区级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
第三条 联席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要求,以维护服务广大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团结动员广大群众围绕“宜人新城、产业新区”发展定位,为推动仁和区高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与区级群团组织直接沟通和协商,着重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职工、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着力解决群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充分调动职工、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为我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把政府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综合施策”的理念,坚持“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群团独立性相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联席会议以“政府牵头协调、群团轮流筹备、相关部门参加、共同研商对策”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区人民政府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与群团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通报涉及群团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2.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
3.群团组织通报服务党政工作大局的重点工作部署、进展和成效等。
4.对群团所联系群体切身利益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群众劳动经济权益问题,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益和生态文明权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其他突出问题。
5.研究解决群团组织的组织建设、活动设施、经费财产、工作部署等自身建设方面需要区人民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
6.研究解决区人民政府与群团组织共同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商议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区级群团部门共同承担。
区级群团部门要围绕党政工作大局,深入了解所联系群体队伍的发展变化,认真分析研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群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的议题草案。区级群团部门在会前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席会议内容、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等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议题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确定的议题以书面形式或者协调会方式征询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议题作出正式回复,为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决议创造条件。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区级群团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每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级群团部门共同起草,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级群团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办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区人民政府和区级群团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