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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1-0017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0-21
- 发布日期:2020-11-07
- 文 号:攀仁府函〔2020〕233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前进镇、务本乡、平地镇、大田镇、大龙潭彝族乡、福田镇、大河中路街道,区级相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直管单位:
《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2012〕100号)和《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下发攀枝花市2016年木材调查价格表的通知》(攀林发〔2016〕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用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涉及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乌拉村长山村民小组0.0553公顷;福田镇务子田社区干田村民小组0.0398公顷;大河中路街道渡口村河门口村民小组0.0695公顷;前进镇普达村大沟村民小组0.2446公顷;大田镇片那立社区白泥坡村民小组0.0548公顷;大龙潭彝族乡裕民社区大神庙村民小组0.5665公顷、大龙潭彝族乡裕民社区旧地基村民小组0.03公顷,拉鲊社区黄力树村民小组2.3372公顷;平地镇平地村迤计厂二组0.087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合计3.4849公顷。
第三条 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仁和区人民政府是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主体;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是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维稳主体。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地补偿程序。按照实物(土地)调查→成果确认→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用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实物指标调查。实物指标调查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测量、数据公开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按规定确定具备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征地成本。属地政府组成实物调查工作组,做好实物调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实物指标调查表由调查单位、乡镇工作组成员和权属人共同签字认可。权属人拒不签字的,由工作组签字确认并做好影像资料收集。
第七条 成果确认。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成果在实物指标涉及的行政村、村民小组公示确认。公示实行三榜制,每榜公示期三天。第一榜公示内容为初始调查成果,第二榜、第三榜公示内容为复核后的最新成果,对上榜无异议的,不再公示。工作组成员和权属人共同签字认可复核成果,三榜公示确认的数据作为实物补偿依据。
第八条 签订协议。实物指标成果确认后,属地乡镇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所有者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成片经济林木、苗圃、竹林、零星林木及林地上附着物按《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2012〕100 号)规定执行;其他成片林木按《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下发攀枝花市2016年木材调查价格表的通知》(攀林发〔2016〕13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类补偿、补助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使用: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办理银行存单方式,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所有者。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和搬迁农户的生活安置与居住安置;再次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以土地勘测定界的面积、地类计算支付。
第十条 下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发布、实物指标调查公示确认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补偿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法补偿后,可以由产权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出规定期限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三条 经补偿后的经济林木、建(构)筑物,严禁在冶金物料及工业物流园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内进行移栽、重建。
第三章 生活安置
第十四条 生活安置:结合本项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参照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安置政策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实施农业自行安置。实施农业自行安置的,可以由本村民小组内开垦、调剂土地安置,确实不能开垦、调剂土地的,可以采取货币安置。开垦、调剂土地所需资金,货币安置所需资金在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确无生产资源的农户,可采取社保安置。符合社保安置的人员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所需费用从两补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纳入征地成本。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服从政府征地,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费用和接受安置,按时交付土地,拆除房屋和地上附着物。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区扶贫开发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攀枝花市第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之日自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