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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2-15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0-0018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6-03
- 发布日期:2019-06-20
- 文 号:攀仁府办〔201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区政府各派出机构,省、市驻区
各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服务保障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仁和区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仁和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攀枝花市仁和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服务保障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仁和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辅助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一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二是指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 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按不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严控制设施用地规模,具体确定如下: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等大牲畜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以上附属设施全部占用耕地的,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粮食作物生产需要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种植面积500亩(含)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以上配套设施全部占用耕地的,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亩。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不得出现居住用途。建(构)筑物应尽量采用简易结构,围墙(隔离带)应尽量采用绿篱或通透设施。附属及配套设施层数一般不得超过1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确因生产、养殖等特殊技术需要的,经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
(三)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适度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农业产业发展。指导设施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选址要符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攀仁府办〔2016〕61号)和《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补充方案的通知》(攀仁府办〔2018〕155号)关于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有关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各乡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农产品冷链烘干设施、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产品储藏流通设施、晾晒场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区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申请和备案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生产经营者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申请前须经村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同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位置等。
(二)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农业、林业、环保、国土等工作部门完成项目用地选址,符合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要通过乡镇、村级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等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报送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备案。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备案信息,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将同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转发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通知经营者按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进行建设。对不符合有关政策及规定的,分别由区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由乡镇组织督促纠正。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环保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畜禽养殖防疫条件、布局等是否符合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制定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等问题。
使用国有农(林)场建设农业设施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由生产经营者向国有农(林)场提出申请,报农(林)场主管部门同意后,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编制建设方案。
(四)备案材料要求。主要包括: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其它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
3.拟申请的设施建设方案(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含种植区范围)界址点坐标,设施用地平面布局图、功能分区、建设尺寸、层高、结构类型、建设时间、土地复垦措施等详细内容);
4.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5.设施农用地协议及公示证明材料(公示照片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
6.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承诺书;
7.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为农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加大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乡镇政府是设施农用地备案后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复垦工作。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到期仍将继续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主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按要求再次签订相关协议后重新申请报备。自取得设施用地备案后,12个月内不予建设的,该备案自动失效,继续使用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乡镇政府要加强日常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制止未果的,由乡镇政府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查处。
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设施农用地协议
4.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承诺书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单位:亩
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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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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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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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或(个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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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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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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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类型 |
总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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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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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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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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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施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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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施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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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意见: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农业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林业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国土资源所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仁和区农设备〔20XX〕第 号
设施农业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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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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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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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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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XX年XX月至XX年XX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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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及利用现状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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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亩 |
其中耕地: 亩 |
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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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亩 |
其中耕地: 亩 |
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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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使用土地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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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型 |
合计 亩 |
生产设施用地 |
附属设施用地 |
配套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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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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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意见 |
经初审,《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选址合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攀枝花市仁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补充方案》(攀仁府办〔2018〕155 号)相关规定,未动工建设,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同意上报备案。(参照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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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备案意见 |
经核实,该项目属设施农业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备案。(参照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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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备案意见 |
经核实,该设施农用项目选址符合规定,已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用地未超过规定控制规模比例,同意备案。(参照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1.备案表一式五份,由县(区)级农业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各执一份。
2.设施农用地涉及林地占用、生产及生活污水排放的,在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后,应向区自然资源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3
设施农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设施农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乡(镇) 村 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配套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支付合计乙方 万元(大写: 万元)价款。
四、设施农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作物栽培(养殖),具体用于修建 等生产设施; 等附属设施; 等配套设施。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甲方,□乙方)使用。
六、甲方不得在设施农用地用地范围内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材料)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甲方应将耕地耕作层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甲方在设施农用地期满后,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灌排及交通设施。
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 日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丙方)组织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能复垦或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乙方代为复垦,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丙方)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验收。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用地使用期限,甲方须在用地期满之日30日前报经乙方同意后,需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相关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及没收定金、地上建筑物等。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设施农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大写: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定发生争执,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 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
本人(单位)因 需要,需使用位于 乡(镇) 村 小组的土地,面积 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承诺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一、该土地只用于 ,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界址点确定的 (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二、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若复垦不及时和不按期申请续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你府依法强制拆除本人(单位)备案设施农用地上的构建筑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单位)全权承担。
四、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