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区政府文件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和区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18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12-29
  • 发布日期:2022-01-06
  • 文  号:攀仁府〔2021〕163号
  • 有 效 性 :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直管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仁和区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20211229

仁和区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有机产业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经自愿申报、符合规划、规模经营、政府许可、服从管理的有机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章 扶持补助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有机基地建设

1.基础设施

有机种植、养殖、采集基地,在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区内的,列入项目建设范围。有机基地建设采取系统规划、项目整合、分片实施的办法,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涉农相关单位配套蓄水池、腐熟地、沉沙池、干粪棚、保鲜库、灌溉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等,纳入涉农项目建设补助范围。

2.隔离带建设

基地尽可能利用自然屏障作隔离带,确需建设的,由企业(组织)提出规划建设方案,区林业局负责指导。

3.其他设施设备

有机种植基地按要求配套的农机器具、绿色防控设施、围栏设置和取水用水设施等,由企业(组织)负责配置,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补助

1.转换期补助

(1)补助范围: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机种植、养殖基地。

(2)兑现时限: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一次性兑现。转换期期间因使用禁用物质延长转换期的不予兑现。

(3)补助标准: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种植业基地转换期期间每年补助不超过5000元(转换期兑现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畜禽、水产养殖基地一次性补助5000元。

2.有机产品认证补助

从事有机产品种植、有机产品养殖(含水产养殖)、有机产品野生采集、有机产品加工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给予补助5万元,从企业首次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起,分5年兑现,每年兑现1万元,中途退出、中断有机认证,在省、市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处的取消资格,重新认证后亦不再续补。

第五条 有机标准编制补助

企业(组织)主导制(修)定有机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品牌建设

有机产品纳入仁和区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扩大认证面积,扩充认证品种,支持企业开展“出境农产品种植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培育扶持。授权达到要求的有机企业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企业参加天府质量奖天府名品等质量品牌申报评选。将有机产品纳入品牌培育计划,帮助企业推进品牌宣传,将有机产品作为有机认证宣传周质量月等活动宣传重点。

第七条 市场拓展

支持企业(组织)积极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和有机产品推介会,经政府或部门统一安排参展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按政策给予补助。鼓励企业与大型电商、大型商超、大型果蔬销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建立有机产品销售专柜。

第八条 土地使用

1.乡(镇)、村两级负责协调有机种养殖基地建设用地,基地应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严格遵守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分局负责指导有机农产品加工厂、有机投入品生产企业、冷链物流中心等工业用地布局,用地应符合城市和乡镇规划。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审批农业设施用地。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其他项目支持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政策规定,对相应的有机项目进行立项、上报,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条 有机生产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将获得有机认证的企业(组织)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监管。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兑现与监管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兑现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组织)提出申请,由企业(组织)所在乡(镇)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区有机办审核,区有机办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全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项目(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管理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公开透明,动态监管、持续推进的原则。由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仁和区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解读

审核: 朱永   责任编辑: 杨肖明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