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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7-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现就2026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开采和生产经营活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非法开采和破坏矿产资源。对国务院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严禁违规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从严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和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
(三)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的;
(四)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超越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越界采矿的;
(五)持勘查许可证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
(六)擅自启封关闭矿井或进入已关停矿山非法采矿的;
(七)以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安全隐患或地质灾害治理、临时用地复垦、边坡排危、设施农业建设、建设项目平场、公路铁路或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工程名义施工动用矿产资源,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或其他矿石的;
(八)支持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
(九)为非法采矿者提供开采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或收购等条件的;
(十)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收益的;
(十一)为非法采矿者提供爆炸物品、火工产品、电力电源、水源、地质资料、技术服务和采矿设备工具的;
(十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务的;
(十三)其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继续实施非法开采、加工、销售、收购等行为的,依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处置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石、黏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三、实施第二条第(一)(二)项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情节严重包含以下情形: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七万元以上的;
(三)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两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价值数额达到量刑标准的;
(五)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明知是非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仁和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权依法从严查处,共同打击非法采矿、非法经营、违法生产、毁坏林地、损害生态环境、危害行洪防洪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居)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采矿,纵容、包庇非法采矿行为或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反映,积极提供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线索。举报受理电话:12345、0812-290357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