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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部分寄卖(售)行涉嫌违规从事典当业务的风险提示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3-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关于警惕部分寄卖(售)行涉嫌违规从事
典当业务的风险提示
广大市民朋友:
近期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仁和辖区内部分寄卖(售)行等商家擅自悬挂(贴)“典”“当”“押”“质”等字样的广告标识,诱导客户抵(质)押车辆、金银饰品、名牌包及高档烟酒,非法向客户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涉嫌违规开展典当业务。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法人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部分寄卖(售)行违规从事典当业务等风险,依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一、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任何机构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典当、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等金融业务。我市辖内寄卖(售)行不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典当业务资质。
二、消费者如有典当需求,请选择《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双证齐全有效的典当行,认真核实其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违规典当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办理典当业务的机构是否为正规典当行,市民可以通过拨打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812-2900533)进行核实和咨询。
特此提示。
附件:相关文件及条款
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相关文件及条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机构在名称和对外业务宣传中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利用“典”“当”“押”“质”等字样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等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