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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仁和区境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土储中心     发布时间:2026-01-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仁和区境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平乡布德镇同德镇,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仁和区境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区十三届人民政府9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且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期已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20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仁和区境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区境内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385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仁和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办〔202455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区境内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区境内建设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施、合理补偿、科学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区境内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主体为区人民政府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维稳主体区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参与,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地补偿流程:实物(土地)调查成果确认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第六条  土地现状调查

(一)土地部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由区高协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测1500征地红线图和勘测结果资料后,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二)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部分: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权属、种类、补偿数量,由区高协办按相关程序确定具有测量资质的中介机构,以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实物量调查测量并进行初始登记,项目涉及乡(镇)组成实物调查工作组,做好实物调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区高协办、产权所有人、镇、村、组、业主等六方现场勘验。

第七条  成果确认:调查成果必须在实物指标涉及的行政村、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实行三榜制,每榜公示三日。第一榜公示内容为初始调查成果;第二榜、第三榜公示内容为进行了复核的最新成果,对上榜无异议的,不再公示。公示期间,中介测量机构和其他参与调查的各方针对产权所有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复核,并由参与调查工作的各方签字确认。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经三榜公示后的最终结果,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作为实物补偿的依据。

开展实物调查工作时,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实物调查工作组确定,并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有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完成后,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将土地现状调查及复核成果及时逐级整理汇总资料,分别以村民小组(单位)、行政村为单元,对实物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数据复核、组卷、归档,确保汇总后的实物指标完整、准确。

第八条  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第九条  签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完成后,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物指标结果确认数据、补偿登记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补偿标准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仁和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办〔202455号)执行;除经济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林木按林业部门发布的补偿标准进行。

(二)房屋补偿标准:农村村民在法律及政策准许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修建的房屋,以及在农村住宅相关法律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根据村民住宅实际,按(攀仁府办〔202455号)文补偿。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385号)执行。

第十一条  补偿费用支付和使用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以办理银行存单或其他符合资金安全管理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给产权所有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要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被征地应安置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条  征收企业电力、通讯、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的补偿,按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按直接费编制工程预算,经区高协办确认后,报区财政评审补偿,并由产权单位按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攀枝花段项目建设进度需要自行拆除征收设施以及根据需要恢复相关功能。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农村道路、灌溉沟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按占路还路、占沟还沟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恢复功能的原则,由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进行还建,原道路、灌溉沟渠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确实无法还建或不需要还建的农业基础设施,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矿产资源的,区高协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矿产资源压覆量及开采的安全范围规定,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政策评估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且在征收前实际经营时间满2年的经营性企业,合法手续核定的建(构)筑面积内,建(构)筑物可采取评估方式作为补偿依据;其依法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给土地所有者。电商、专合组织及挂靠的企业不纳入评估。

第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经补偿后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严禁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移栽、重建。

第十八条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予调查和登记、不予办理的事项。

(一)不予调查和登记的内容

违反征地预公告有关规定,自行入住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修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新建的其它设施、新开垦的耕园地、栽种的林木和零星林木、新建的专业项目等均不予调查和登记。

(二)不予办理的事项

1.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办理入户和分户(人口自然增长或机械增长的、符合政策可以分户的除外)。

3.核发、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批准土地流转;转让、租赁房屋。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不予补偿的事项

1.抢栽、抢种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土地,新开挖鱼塘、坑塘,修建新坟,改造旧坟,抢建建(构)筑物,改、扩建现有建(构)筑物、设施等。

2.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3.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情形。

第十九条  补助与奖励

(一)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外已事实形成的农村住宅,如户主主动签订补偿协议、主动拆除房屋的,可给予适当成本补助和拆除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对应房屋结构正常补偿标准的60%

(二)在房屋搬迁工作中,对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拆除房屋并按时交地的被拆迁户,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可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细则附后。

(三)在坟墓搬迁工作中,对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搬迁坟墓的被征地农户,按最高不超过6000/座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奖励细则附后。

 

第三章  生活安置

第二十条  生活安置指因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境内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造成被征地人员原有土地资源丧失而采取的生活安置措施。应安置人员采取社保安置的,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方式与政策内容

涉及人员生活安置的方式有农转非社保安置、农业自行安置两种,应安置人员根据剩余耕园地面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一)农转非社保安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结合仁和区实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养老保险。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办理。

2.医疗保险。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015号)文件规定办理。

3.失业保险。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01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农业自行安置:按户核定,被征地农户剩余耕园地面积除以所在村民小组人均耕园地面积的占比大于或等于该农户实有农业人口数的,可实行农业自行安置。实际农业自行安置的,在本村组内按占一还一的原则,可以由本村民小组内开垦、调剂土地安置,确实不能开垦、调剂土地的,可以采取货币安置。开垦、调剂土地所需资金,货币安置所需资金在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必须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货币安置完毕后,向安置农户书面下达生活安置完毕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农转非社保生活安置程序:确定安置人数审核安置人员资格签订安置协议书实施安置。

第二十三条  农转非生活安置人数确定

(一)按照总量控制、人地对应的原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征收耕园地面积除以村民小组人均耕园地面积核定农转非总安置人数,并结合每户土地资源情况,分户核算安置人口。个别土地资源较多的农户,用剩余耕园地面积除以所在组人均耕园地面积,得数小于该户实有农业人口数的,差额人数核定为农转非社保安置人数。人口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人均耕园地面积: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变更调查的村民小组耕园地总面积除以项目实施当年村民小组实有农业人口数计算,若有村民小组涉及流转集体荒山、荒地等给非本集体经济成员种植为果园的应当扣减计算。村民小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变更调查的耕园地总面积按第六条第二款的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在土地报批组卷勘测定界单位配合下实施调查、测量、统计等并和项目涉及乡(镇)共同公示明确。

第二十四条  农转非社保生活安置人员条件

(一)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印发之日起,第90个日历天24时止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籍在册且正住常住农业人口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纳入农转非生活安置:

1.二轮土地延包后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毕业后回原籍未招录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的人员。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二级(含)以下士官]

4.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被解救回原籍的被拐卖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

5.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除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外的罪犯。

6.依法收养并入户人员。

7.再婚迁入有法定抚养关系且迁入时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

8.按政策属仁和区煤炭采空沉陷区搬迁安置的人员。

9.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安置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因赠送、买卖、转让房屋等原因在征地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的人员。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五荒转让、土地流转等方式取得土地资源的人员。

3.离休、退休、轮换工回原村民小组的人员。

4.原属本村民小组,招录等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工作而户口未迁出人员,或将户口迁出,后因各种原因又将户口迁回原村民小组的人员。

5.父母已招录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单位正式员工后生育的子女,因其他原因户籍仍然落在原村民小组的人员。

6.以户为单位,对原有应安置人员安置完毕后新增的人员。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社保生活安置人员审核程序

(一)被征地村民小组根据本组土地征收情况提出拟安置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审核小组,对拟安置人员花名册进行逐一审核,初步确定待安置人员名单。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待安置人员名单在乡(镇)所在地和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实行三榜公示制,每榜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人员确定为应安置人员。

(四)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复核后公示三日,期满还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等部门讨论商定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农转非社保安置过渡费:应安置人员自交付土地次月起至建立养老关系次月期间享受生活过渡费,生活过渡费按200/·月执行。

第二十七条  签订安置协议:应安置人员名单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安置人员签订《生活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方式并办理公证。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征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涉及宅基地房屋的农户,经审核后可进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九条  住房安置方式及内容

应安置人员的住房安置方式有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应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一)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由安置实施主体结合城乡发展规划,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落实宅基地,并依法审批,结合乡村振兴建设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对集中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农户由搬迁安置实施主体一次性给予5000/人的基础设施补助费;原宅基地两补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优先用于应安置农户的住房安置;确需租房过渡的,自原房屋拆除之日起,其租房过渡费按200/·月执行。已落实好安置房或提供有过渡房屋的,不再支付过渡费,租房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二)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户,由搬迁安置实施主体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助费用1.2万元/人,视为安置完毕。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程序:审核安置人员资格签订安置协议书实施安置。

第三十一条  住房安置人员资格条件

(一)自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印发之日起,第90个日历天24时止,农村村民住宅被依法征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予以住房安置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正住常住户口,拆迁其住房的。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因买户口、读书、购房、购买养老保险等原因已转为城镇居民的,拆迁其宅基地房屋的人员(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因工作已转为城镇居民,拆迁其宅基地房屋且未享受城镇住房优惠政策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户口已迁回原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夫妻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城镇住房优惠政策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未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5.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除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外的罪犯。

6.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在校大中专学生。

7.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被收养人员。

8.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共同居住,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补助(单位福利房、房改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转非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攀枝花户籍近亲属(户主的配偶、父母、子女)。

9.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经乡核实,对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已怀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提供相关医学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先暂计入安置人口,待孩子出生并提供公安机关的入户手续后再予以安置。

10.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安置政策规定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住房安置:

1.通过转让、赠送、合资建房等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房屋、有户口的人员。

2.已享受过征地拆迁住房安置的。

3.以户为单位,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安置完毕后的新增人员。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住房安置人员审核程序

(一)被征地村民小组根据本村民小组宅基地房屋拆迁情况提出拟安置人员名单,报项目乡(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审核小组,对拟安置人员花名册进行逐一审核,初步确定待安置人员名单。

(三)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将待安置人员名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实行三榜公示制,每榜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人员确认为应安置人员。

(四)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复核后公示三日,期满还有异议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等部门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三条  签订安置协议:应安置人员名单确认后,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签订《住房安置协议》《承诺书》,明确安置方式、确定安置资金。

第三十四条  按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对一户多宅或拆迁后剩余面积符合法律规定户均使用面积的,不予住房安置;房屋全部拆除的,只进行一处宅基地安置。

第三十五条  涉及宅基地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事项,按《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关于印发〈仁和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攀仁农〔2020208号)文件执行,其产生的费用纳入征地拆迁成本。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一)乡(镇):负责送达、张贴公示涉及的相关资料并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工作;负责组织群众进行政策宣传和动员、土地现状调查、办理补偿登记、按政策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及生活、住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安置补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指导监督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公开、分配、使用;负责建立项目征地台账,统计项目征地面积、补偿情况、资金到位兑付情况、住房安置、生活安置落实情况;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名单的审核、公示;负责做好补偿安置资料档案归档;负责宅基地审批相关工作;负责已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清表交地工作,形成征地红线(2000坐标系数据库文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备案。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负责对征地实施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参保业务办理等工作。

(四)区医保局:负责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经办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业务相关工作。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补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筹集征地拆迁相关费用,保障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区财政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负责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者代管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八)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乡(镇)按方案开展征地补偿、生活安置、住房安置、清表交地等相关工作。

(九)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宅基地集中自建农户建设房相关工作。

(十)区林业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林地相关报批手续的办理和补偿标准的制定,林木砍伐、运输手续办理等工作。

(十一)区审计局: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建设工程审计,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安全等征收补偿的过程及结果的审计监督。

(十二)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办理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公证;负责指导实施单位开展依法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七条  区高协办、区财政局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因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区境内项目用地补偿和交地等工作需要开展的测绘、调查统计、法律咨询与专项服务、评估、建构筑物拆迁、地表清场、强制执行、打围等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第三十九条  按不超过项目征地补偿、安置金额3%的比例计算工作经费,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乡(镇)、部门按规定使用,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资金、工作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中的政策问题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高协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区境内项目红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自动废止。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

 

附件:1.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仁和区境内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2.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仁和区境内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1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仁和区境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为全力推进建设,加快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区境内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搬迁安置工作,奖励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拆除房屋和附着物的农户,结合项目各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一、建设原则

(一)新建农村宅基地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选址,且选址应符合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规划。

(二)搬迁安置建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按照节约用地、依山就势、错落有致、适度集中,突出农村风貌、农家情趣、农民意愿的建设要求自建住房。

二、奖励对象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仁和区境内建设工程宅基地房屋被征收的人员。

  • 奖励标准

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

四、奖励方法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物调查和协议签订,主动拆除房屋并交地的农户,按不超过5元/户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奖励。补助奖励资金实行限时阶梯补助,具体内容如下:

阶梯奖励时限

奖励补助金额

15个日历天规定时限

5万元/

超过规定时限15个日历天

3万元/

超过规定时限25个日历天

1万元/

超过规定时限30个日历天后

0万元

注:奖励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五、资金支付及管理

(一)资金支付时序

协议签订后并拆除原宅基地房屋的农户,支付奖励补助费用50%;完成房屋主体建设的农户,支付奖励补助费用的25%;完成房屋装修达到入住条件,支付奖励补助费用的25%。奖励补助费用的标准根据农户签订协议时间确定。

(二)资金支付程序

每个阶段奖励补助资金由工作组组成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该农户房屋建设进度照片,按财务拨款程序办理。

六、执行期限

本奖励实施细则自启动征地工作之日起执行,对应类别的奖励补助时限截止后自动废止。

七、解释说明

本细则由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2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仁和区境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实施细则

 

鉴于坟墓搬迁的特殊性,为顺利推进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仁和区境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坟墓搬迁工作,确保项目用地,对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搬迁坟墓的坟主,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

用地红线范围内需搬迁坟墓的坟主。

二、奖励标准

最高不超过6000/座。

三、奖励方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自工作组入户启动补偿工作之日起,对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搬迁坟墓的坟主,实行限时阶梯奖励。具体见下表:

奖励金额

阶梯奖励时限

奖励金额

 

6000

 

15个日历天内

6000

25个日历天内

4000

30个日历天内

2000

30个日历天后

0

 

注:奖励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四、奖励费用支付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情况,由征收实施主体按农户签订协议、按时搬迁坟墓的顺序逐步支付。即: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后兑现奖励金额的50%;按时搬迁坟墓后再兑现奖励金额的50%

五、无主坟的认定及处理

迁坟公告发布后,无人认领的坟墓一律按无主坟认定。由各属地人民政府委托属地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对无主坟进行统一搬迁和妥善处置,其结算办法以每座坟为单位,按对应坟墓的补偿和奖励标准包干实施。

六、执行期限

本奖励实施细则自启动征地工作之日起执行,对应类别的奖励时限截止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