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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土储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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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仁和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办〔2024〕55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3〕85号)、《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下发攀枝花市2016年木材调查价格表的通知》(攀林发〔2016〕130号)、《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占用征用林地报批程序的通知》(攀林发〔2008〕2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选址于大
龙潭彝族乡拉鲊村莲花塘、坝塘、河底三个村民小组,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80余亩,征地范围土地现状为水田、园地、其他林地、乔木林地等土地。
第三条 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实施、合理补偿、科学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仁和区人民政府是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征收主体,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是实施单位,区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参与,协助做好征补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地补偿程序:实物(土地)调查→成果确认→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第六条 实物指标调查: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测量、数据公开的原则,由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具备资质的中介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情
况进行调查,请相关权利人予以支持配合。大龙潭彝族乡
人民政府组成实物调查工作组,做好实物调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成果确认: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成果在实物指标涉及的村(社区)、组(社)公示确认。公示实行三榜制,每榜公示期七天。第一榜公示内容为初始调查成果,第二榜、第三榜公示内容为复核后的最新成果,对上榜无异议的,不再公示。工作组成员和权属人共同签字认可复核成果,三榜公示确认的数据作为实物补偿依据。
第八条 签订协议:实物指标成果确认后,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所有者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第九条 补偿标准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仁和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办〔2024〕55号)执行;除经济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林木按林业部门发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攀枝花
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3〕85号)执行。
第十条 补偿费用支付和使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统一支付给产权所有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实施主体集中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第十一条 对不配合开展实物调查的,通过公证等证据保全方式开展实物调查,并以证据保全的数据作为补偿费用的计算依据,补偿费用采取提存方式兑现。
第十二条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不予办理:
(一)抢栽、抢种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土地,新开挖鱼塘、坑塘,修建新坟,改造旧坟,抢建建(构)筑物,改、扩建现有建(构)筑物、设施等。
(二)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情形的。
(四)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五)办理入户和分户(人口自然增长或机械增长的、符合政策可以分户的除外)。
(六)核发、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七)批准土地流转;转让、租赁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坟墓搬迁奖励:在坟墓搬迁工作中,对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搬迁坟墓的被征地农户,可按最高不超过6000元/座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附后。
第三章 生活安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安置人员可选择的生活安置有社保安置、农业自行安置两种,应安置人员根据剩余耕园地面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并需办理户籍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农转非生活安置程序:确定安置人数→审核安置人员资格→签订安置协议书→实施安置。
第十六条 农转非生活安置人数确定:
(一)按照“总量控制、人地对应”原则,以组(社)为单位,按照征收耕园地面积除以村民小组(社)人均耕园地面积核定农转非总安置人数,并结合每户土地资源情况,分户核算安置人口。个别土地资源较多的农户,用剩余耕园地面积除以所在组(社)人均耕园地面积,得数小
于该户实有农业人口数的,差额人数核定为农转非社保安
置人数,人口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人均耕园地面积:按照土地确权登记的村民小组耕园地总面积除以登记当年村民小组(社)实有农业人口数计算。
土地确权登记的耕园地面积包括:确权承包地面积、自留地面积、自开地面积。
第十七条 农转非生活安置人员条件:
(一)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第90个日历天24时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籍在册且正住常住农业人口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纳入农转非生活安置:
1.二轮土地延包后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毕业后回原籍未招录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的人员。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二级(含)以下士官]。
4.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被解救回原籍的被拐卖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
5.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除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外的罪犯。
6.依法收养并入户人员。
7.再婚迁入有法定抚养关系且迁入时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
8.按政策属仁和区煤炭采空沉陷区搬迁安置的人员。
9.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安置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因赠送、买卖、转让房屋等原因在征地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的人员。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五荒转让、土地流转等方式取得土地资源的人员。
3.离休、退休、轮换工回原村民小组(社)的人员。
4.原属本村民小组(社),招录等在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而户口未迁出人员,或将户口迁出,后因各种原因又将户口迁回原村民小组(社)的人员。
5.父母已招录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单位正式员工后生育的子女,因其他原因户籍仍然落在原村民小组(社)的人员。
6.以户为单位,对原有应安置人员安置完毕后新增的人员。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农转非生活安置人员审核程序:
(一)被征地村民小组(社)根据本组(社)土地征收情况提出拟安置人员名单,报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
(二)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组(社)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审核小组,对拟安置人员花名册进行逐一审核,初步确定待安置人员名单。
(三)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将待安置人员名单在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被征地村民小组(社)进行公示,实行三榜公示制,每榜七个日历天。公示无异议人员确定为应安置人员。
(四)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复核后公示七天,期满还有异议的,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会同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等部门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仁和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签订安置协议:应安置人员名单确认后,由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组织应安置人员签订《生活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方式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生活安置方式:应安置人员可选择的生活安置有社保安置、农业自行安置两种,应安置人员根据剩余耕园地面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一)社保安置:社保安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结合仁和区实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养老保险。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0〕15号)规定执行。
(二)农业自行安置:按户核定,被征地农户剩余耕园地面积除以所在村民小组人均耕园地面积的占比大于或等于该农户实有农业人口数的,实行农业自行安置。实行农业自行安置的,可以由本村民小组内开垦、调剂土地安置,确实不能开垦、调剂土地的,可以采取货币安置。开垦、调剂土地所需资金,货币安置所需资金在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生活过渡费:应安置人员自交付土地次月起至生活安置完成次月期间享受生活过渡费,生活过渡费按200元/人·月执行。选择社保安置的,截止时间为建立养老关系次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规定提取,并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乡镇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征收土地拆迁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有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单位或个人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进行集中登记造册,以便今后查阅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中的政策问题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区林业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遇到的特殊事项,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确定后,报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备案。
附件: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农村集体
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
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实施细则
鉴于坟墓搬迁的特殊性,为顺利推进攀枝花市202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坟墓搬迁工作,确保项目用地,对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搬迁坟墓的坟主,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
用地红线范围内需搬迁坟墓的坟主。
二、奖励标准
最高不超过6000元/座。
三、奖励方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自工作组入户启动补偿工作之日起,对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搬迁坟墓的坟主,实行限时阶梯奖励。具体见下表:
|
奖励金额 (假设金额) |
阶梯奖励时限 |
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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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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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日历天内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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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日历天内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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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日历天内 |
2000元 |
|
|
30个日历天后 |
0元 |
奖励金额以签订协议情况核定。
四、奖励费用支付
根据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情况,由实施主体按农户签订协议、按时搬迁坟墓的顺序逐步支付。即: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后兑现奖励金额的50%;按时搬迁坟墓后再兑现奖励金额的50%。
五、无主坟的认定及处理
迁坟公告发布后,无人认领的坟墓一律按无主坟认定。由大龙潭彝族乡人民政府委托属地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对无主坟进行统一搬迁和妥善处置,其结算办法以每座坟为单位,按对应坟墓的补偿和奖励标准包干实施。
六、执行期限
本奖励实施细则自启动征地工作之日起执行,对应类别的奖励时限截止后自动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