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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2-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相遇餐饮服务馆(个体工商户)蒋朝杰:
本委受理的李章海、周婷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攀仁劳人仲案〔2025〕172、173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章海支付工资8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向申请人周婷支付工资37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柒佰元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