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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曝光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仁和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曝光
安全重于泰山,事关人民福祉、发展全局。按照仁和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工作要求,区市场监管局持续聚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着力强化安全风险隐患的全链条、全环节排查,持续推进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对今年具备共性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行曝光,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
仁和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曝光名单
(2025年度第一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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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位 |
存在的主要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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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鑫鑫星商务宾馆 |
1.电梯未配备安全员;2.电梯维保记录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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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河来商务宾馆 |
1.电梯安全员证过期;2.电梯轿厢内使用标识过期;3.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4.电梯手动开门失效;5.维保记录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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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沐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2.维保记录使用单位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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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山青钒业有限公司 |
1.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2.未提供压力管道的年度检验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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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岸沙湾) |
1.电梯资料归档不规范;2.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3.维保记录未按照要求执行双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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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康正阳光锦酒店 |
1.电梯内五方通话无响应;2.轿厢内使用标识未更新;3.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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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宏捷康养有限公司 |
1.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2.电梯资料归档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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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悦居) |
1.现场五方通话无人接听;2.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3.电梯内无使用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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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乾盛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芒果酒店) |
1.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2.轿厢内公示栏维保单位信息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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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天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聘用单位未盖章;3.气瓶无分区标识;4.操作人员起重作业未佩戴安全帽;5.部分气瓶无追溯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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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大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1.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2.作业人员证聘用单位未盖章;3.锅炉水位线未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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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巨越工贸有限公司 |
1.现场有无追溯码的废旧气瓶;2.气瓶区标识不准确;3.现场使用起重机超期未检;(立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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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鑫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学府华庭) |
1.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工作;2.电梯故障记录不完善;3.在用电梯未提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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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名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在用简单压力容器超出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且未经检验;(立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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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花锦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在用压力容器现场未提供检验报告;(核实设备未经检验,立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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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泰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银泰商城) |
1.电梯使用标识未更新;2.维保记录使用单位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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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苴却印象) |
1.维保记录使用单位未签字;2.五方通话无人接听;3.轿厢内使用标识过期未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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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电市场) |
1.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2维保记录安全员未及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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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不完整;2.安全管理人员证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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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观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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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海蓝湾)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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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振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芝御景城)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不完整 |
按照行动部署,根据此次曝光的突出问题,作出如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开展督促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