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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6-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地方分成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d 通知》(川财综〔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彩票公益金为彩票公益金地方分成资金,是省级财政按季度分配地方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地方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规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它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它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六条 年度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安排计划等按《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攀财综〔2014〕12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按《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攀委办发〔20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八条 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于每年 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三章 宣传公告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它相关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扩权县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