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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馆查档服务须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5-05-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馆
查档服务须知
为了充分发挥馆藏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并确保在提供利用工作中档案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外国组织及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利用手续
(一)开放档案的利用。 本规定所称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经审查勿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和不满30年,但原不带密级、经确认勿需保密的档案。中国公民或组织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可利用本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外国人、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由本区外事主管部门或同级以上组织介绍,向本馆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本规定所称未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开放期限(经审查确定勿需保密的除外)。或虽到开放期限,经审查认为不宜开放的档案。中国公民或组织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须持有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本馆同意后方可利用。
(三)利用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参照开放档案利用手续办理。
(四)利用有关招工、调动、知青、工龄、工种、婚姻、任免等档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查询利用;委托他人代查的,应持有委托人身份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其中,委托他人代查婚姻档案的,还应持有委托人授权书。当事人已经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凭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
(五)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查档人员工作证办理利用手续。涉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六)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需要利用与代理案件有关档案的,须出示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及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和立案证明文件,涉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七)利用移交单位提出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利用者须征得移交单位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
(八)利用寄存在本馆的档案,利用者须征得档案签章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档案的调阅
为保护档案原件,本馆已做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查阅。本馆保管的破损、老化和珍贵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调阅档案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5卷,每次不超过3卷。借还档案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三、档案的公布
本馆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属于区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公布或出版从我馆抄录复制的档案文件。其他单位如需通过展览、编辑出版等形式公布馆藏档案,须经区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利用者在发表文章、研究著述中节引、摘用馆藏档案的,须注明“所用资料引自仁和区档案馆”,并赠送本馆相关著作。
四、档案的复制
凡属查阅涉及个人档案且需用作法律凭证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复制并出具档案证明。
凡属因编史修志和专题研究,需要复制档案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复制。除编史修志可适当放宽外,其他学术研究等每个专题申请复制的档案不超过30页。
允许复制的档案只提供一份复制件,不提供全卷复制。复制件一律加盖“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馆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
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使用任何器材拍摄档案,不得摘录或复制与所查问题内容无关的档案。
五、利用者在利用过程中应爱护档案,对档案有涂改、损毁、偷盗等行为的,本馆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坏情况,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