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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农业用水管理,并进一步规范农业水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向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包括: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区管工程”)及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管理的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群管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实行有偿服务。受益用水户依法、依规按实际用水量和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农业水价”)标准向供水单位足额缴纳农业水费。

  用水户是指从事农业灌溉及水产养殖的自然农户、承包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等。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为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主体。

  区管工程供水单位,应健全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供水服务、用水计量、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工程管护等工作。

  群管工程供水单位,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参照区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相关要求,规范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业水费的执行标准

  第五条 本行政区农业用水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其中,区管工程的农业用水实行年度用水管理,即执行年度工程供水计划;群管工程的农业用水主要实行多年平均供水量分配管理。

  区管工程供水受益用水户,以年度计划配水量为用水定额。群管工程供水受益用水户,主要以多年分配水量为用水定额。各个用水户应按定额用水,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

  第六条 供水结束后,对于具备精准计量条件的,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按立方米(m3)计量,如实准确地记录实际用水量;对于不具备精准计量条件的,水利工程供水单位采用间接计量方式折算实际用水量(单位应为立方米m3),包括以电折水(适用于电泵抽(提)水情况)、按亩分摊(适用于种植结构相近情况)、按供水时长分摊(适用于供水相对稳定情况)等。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负责对计量、测水设施管理,合理确定供水计量点,完善计量设施,加强计量监测,做好用水台账记录与管理。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价体系,并根据本区实际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定价和调整机制。

  由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由协商定价的农业水价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农业水价应按元/立方米(元/m3)核定,按照分类定价的原则,实行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果树、大棚蔬菜、瓜果等)和水产养殖分类价格。

  农业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用水按照定额内水价执行标准收取农业水费;除定额内农业水费之外,超定额用水还按加价标准收取定额外加价农业水费。

  第八条 农业水费由农业水价与实际用水量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定额内水费 = 定额内水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

  定额外水费 = (定额内水价+超定额加价)×(实际用水量-定额水量)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执行农业水费公示制度。供水结束后,应向受益用水户公示农业水价、用水计量方式、缴费时间与方式、代收费标准、未及时缴纳农业水费违约金、农业水费用途等基础信息,以及供水周期内的各用水户的用水量、应缴纳农业水费等数据。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收缴

  第十条 农业水费的收缴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可直接向受益用水户收取,也可委托代收;

  (二)对于供水范围跨镇、跨村的,可由受益乡镇、村集体逐级统收统缴;

  (三)对于计量设施较为完善的,可预缴农业水费,供水节水后结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委托代收农业水费的,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可向代收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的代收业务费。代收业务费,应从实收农业水费中扣除,不得在农业水费基础上额外增加。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根据实际供水情况,可在供水结束后统一收缴,也可按次计收农业水费。

  第十三条 农业水费收取实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农业水费应下发农业水费收缴通知单,出具收费票据, 做好水费登记台账。

  第十四条 收到农业水费收缴通知单后,用水户应及时支付农业水费。用水户逾期不支付农业水费的,且不符合拒缴农业水费情形的,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有权按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户有权拒绝缴纳农业水费:

  (一)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按高于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标准收缴农业水费的;

  (二)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计量水量与实际用水严重不符的;

  (三)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未出具收费票据或出具票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之间发生农业水费缴纳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农业水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农业水费,如实反映农业水费收入与支出状况,并主动接受区水行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的农业水费应及时存储到水费专户,经费开支一律采取账户支付。

  第十九条 农业水费收入是维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根据定价成本与收益构成,扣除收益部分后,按照“以水养水”的原则,从农业水费收入计提工程折旧、运行维护和大修理等费用,专款专用,做好年度工程运行维护相关台账记录与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水费收入,结合其他经营收入(包括用水权交易收入等),不能满足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支出的,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

  第二十一条 农业水费收入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也可连同其他方面的结余一并建立专用基金,专项用于工程更新、节水改造、续建配套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定期抽检、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制度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指导与监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活动;区发改部门应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并根据实际供水服务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业水费专项账户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奖补资金,指导农业水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区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票据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水费税务制度建立健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农业水费计收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管水利工程的农业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引导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举报制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水费收缴咨询与监督岗位,公开监督电话与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相关咨询,受理有关用水计量、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法投诉事宜。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农业水价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应如实准确计量(或折算)实际用水量,不得虚报、瞒报计量数据等;应严格落实“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不得违规收缴水费;应严格遵守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农业水费;应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维修、养护,及用水管理与供水服务等工作;应做好水利工程年度用水台账、农业水费登记台账、运行维护相关台账,及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记录与管理,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处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用水户均有对水利工程农业供水运行管理、农业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2: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攀仁司准字〔2025〕0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