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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仁和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管理办法(试行)
2、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系列指示精神,加快落实国家、省关于农田水利改革指导意见,推进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理、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以保持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为防止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设施。
日常维修养护是指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损和损害,保持农田水利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运行。
岁修是指对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维修养护不能解决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集中修复,不包括农田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管农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区管工程”)和群管农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群管工程”)的管护等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区管工程是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群管工程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灌溉渠系工程、排水工程、节水设施、塘堰工程等五类。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应遵循“权责一致,政府主导、分类管理、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区管工程和群管工程分类管理,推动农田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管理范围,落实管护主体及其责任,切实推行管养分离,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鼓励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购买公共专业化服务。
坚持建管并重,前移管护关口,将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职责及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该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执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和标准,规范管理行为,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护水平,做好安全管理、工程运行维护、灌溉排水管理、经营管理、管理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工作,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所有权人也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并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励与补贴政策、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按照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
(三)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完好,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四)编制农田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
(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
(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八)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九)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十)配合区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单位的,应当强化组织管理,其组织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管护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人员要求及其岗位职责;
(二)应建立健全管护人员培训体系,定期培训管护人员,强化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意识,提高水利工程管护技能水平;
(三)应要求管护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切实履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岗位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个人的,应按照本条第一款中(三)至(五)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护方式与内容
第八条 区管工程管护主体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和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和管理工具,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能力,开展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一)工程状况。工程现状达到设计标准,无安全隐患;主要建筑物和配套设施运行状态正常,运行参数满足现行规范要求;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监测监控设施设置合理、完好有效,满足掌握工程安全状况需要;工程外观完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二)安全管理。工程按规定注册登记,信息完善准确、更新及时;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及时落实处理措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并公告,重要边界界桩齐全明显,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分工明确;防汛组织体系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可行,防汛物料管理规范,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
(三)运行管护。工程巡视检查、监测监控、操作运用、维修养护和生物防治等管护工作制度齐全、行为规范、记录完整,关键制度、操作规程上墙明示;及时排查、治理工程隐患,实行台账闭环管理;调度运用规程和方案(计划)按程序报批并严格遵照实施。
(四)管理保障。管理体制顺畅,工程产权明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位,使用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合理,人员职责明确且具备履职能力;规章制度满足管理需要并不断完善,内容完整、要求明确、执行严格;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完善,档案资料管理有序;精神文明和水文化建设同步推进。
(五)信息化建设。建立工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工程基础信息、监测监控信息、管理信息等数据完整、更新及时,与各级平台实现信息融合共享、互联互通;整合接入雨水情、安全监测监控等工程信息,实现在线监管和自动化控制,应用智能巡查设备,提升险情自动识别、评估、预警能力;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制度健全,防护措施完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面。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可参照区管工程的管护方式与内容开展工程管护工作;不具备条件的,群管工程管护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工程设施特点,以“压实管护责任、降低管护成本、保障管护经费、提升管护水平”为总体目标,按照《农田水利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工程设施设备管理规范(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工程管护,重点做好明晰工程权属、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保障工程管护经费、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创新工程管护方式等6个方面工作。
第四章 管护资金保障
第十条 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所需经费应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管护所需经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地方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测算确定。
第十一条 有经营性收入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区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属性:
(一)管护主体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支出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二)管护主体属于非事业单位的,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由该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监管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群管工程管护的监管工作。对于管养分离的,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该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相关制度建立、责任履行,以及管护效果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作为次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安排和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管护责任、瞒报虚报工程损坏、险情、隐患等情况、维修养护不及时或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维修养护资金、未按要求进行维修养护、降低维修养护标准、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活动;
(三)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在坝体、渠道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等;
(六)向农田水利工程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炸鱼、毒鱼、电鱼等;
(八)违法砍伐农田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九)擅自建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农田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影响或危害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区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区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管护主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2: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攀仁司准字〔2025〕0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