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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2、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精神和《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级管理水利工程(简称“区管工程”)及乡镇、村集体组织管理水利工程(简称“群管工程”)。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管水主体在管护范围内农业供水工程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以及种粮用水承受能力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总额给予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在用水定额内的节约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水主体,主要指农业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基层管水组织(包括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等),管水主体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的运管护及其供水范围内的农业水费收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农民用水户等。
第五条 水价标准和用水定额是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基础。水价标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主体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核定。用水定额是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或颁发权属凭证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管水主体,并区分为区管工程和群管工程2类管水主体。
第七条 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以及种粮用水承受能力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总额综合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区管工程管水主体补贴。在严格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对骨干工程(含水源工程和骨干渠系等)维修养护成本资金缺口进行适当补贴,以降低供水成本。
群管工程管水主体补贴。在实现精准计量的前提下,对末级渠系工程(含田间工程)运行维护进行适当补贴,以降低供水成本。
第八条 区管工程管水主体:可采取按项补助或据实报销方式等给予补贴;群管工程主体:根据用水管水实际,按节水灌溉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实际用水量、水费收缴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九条 精准补贴按照拟定方案、公示方案、审核方案、兑付资金四个程序实施。
(一)拟定方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年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的取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灌溉耕地面积、水费收缴情况及渠系维修养护等情况制定补贴方案。
(二)公示方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补贴方案向水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审核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补贴方案报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四)兑付资金。区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最终审定的补贴方案,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接补贴到应补贴的管水主体。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节水奖励是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用水权交易(包括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用水权回购和收储等方式)实现节水奖励,具体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收储与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对于有专项财政补助或补贴资金的,可通过财政补助形式直接对定额内用水节约主体进行奖励;也可对节水设备、计量设施购置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专项财政补助或补贴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财力状况、节水目标、节水成本、节水量等合理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方式,并制定奖励方案。
第十三条 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公示、 兑付等四个程序实施。
(一)申请。由用水节约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用水主体提出节水奖励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由用水节约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节水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村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当年节水奖励表册。报区财政主管部门。
(三)公示。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奖励表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兑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奖励表册,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函告财政主管部门兑付至奖励对象。
第四章 资金监管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为“奖补资金”),特别是要加强对现有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的整合与统筹使用,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灌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资金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区财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优秀的管水(用水)主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一定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区财政主管部门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管水主体要加强用水管理、专业管护和财务管理,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且记录真实完整,不断提升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水平;主动配合区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节水奖励申请内容、格式及其附相关材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2: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攀仁司准字〔2025〕0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