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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行为,促进用水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市场对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及《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用水权交易主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管全区用水权交易工作;
(二)监督用水权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宣传;
(三)审查审核用水权交易可行性;
(四)监督用水权交易过程的合规性;
(五)检查交易达成后的履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监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交易各方提供用水权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用水权权属凭证、交易申请表、节水证明材料、交易鉴证书、交易后用水情况、涉政府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二)对转让方的计量设施和手段,以及用水和节水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三)对受让方的用水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要求被检查的交易主体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五)责令交易主体停止违反用水权交易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依法查处用水权违法交易行为。
第三章 事前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在用水权交易前的可行性审查,审查包括用水权权属凭证的有效性、交易的真实性、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安全性等主要事项。可行性审查不通过的,监管部门有权禁止交易。其中,资料不完整的,可要求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交易主体应在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进行交易。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水权权利人证明文件和权属凭证有效性核查。
(一)对于取水权交易,应核查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权利人为组织机构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取水许可证;
(二)对于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应核查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权利人为组织机构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用水权权属凭证(可包括水资源使用权证、用水权分配成果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的供水计划等);
其中,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文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用水权权属凭证有效性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取用水水源、取用水水量、取用水用途、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水权交易真实性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
审查其交易标的是否为权属权利边界下的节余水量,且交易后仍可满足权属有效期内的未来取用水需求;交易对象取用水水源是否相同,或水源间具备供水或引调水关系;交易期限是否在用水权权属有效期限,且不得超过节水有效期;计量监测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且监测手段是有效的。
(二)受让方。
(1)取用水水源是否与约定的水源一致;
(2)新增取用水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3)拟用水项目是否符合现行省用水定额标准;
(4)回购水量是否具备再重新配置或交易可行性;
(5)受让用水用途是否会对权利人或者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重大损害。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水权交易价格合理性审查,交易价格应当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成本、节水和工程运行成本、合理收益等。其中,竞价转让的基准价,不宜低于成本水平。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资金安全性审查,重点审查三个方面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
(1)政府出资的,审查资金安排与拨付等相关批复文件;
(2)多方共同出资回购水权,审查出资协议及其约定的资金交易账户。
(二)转让方。
(1)多方投资节水产生的交易,审查转让方各投资人投资节水定额分配及资金收益分配方案(合同),审查各投资人对转让水权是否知情;
(2)事业单位取水权和有偿收储后再交易,审查资金收益账户是否为经批准的收益账户,以及收益使用用途批复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交易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管:
(一)交易各方是否通过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开展交易;
(二)交易各方是否按照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规定的流程开展交易;
(三)交易各方向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提交的交易资料应与事前审查资料是否一致;
(四)确认交易后,受让方是否及时支付交易资金;
(五)交易达成后,受让方是否及时申请交易鉴定书,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交易申请资料和交易鉴定书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管部门应对违反本条相关交易监管事项的予以约谈,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终止交易,并告知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将其纳入交易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交易履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履行的监督管理,并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交易双方进行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
(1)是否按照交易后的用水权利边界下用水;
(2)政府出资的交易,交易收益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使用和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受让方。
(1)是否在约定的水源取用水;
(2)取用水量是否在交易的用水权利边界内;
(3)用水标准是否符合现行省用水定额标准;
(4)用水用途是否与交易申请相一致,以及是否对权利人或者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重大损害;
(5)政府出资的交易,用水权是否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分配、使用或交易,其产生的后续收益是否按照约定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和管理。
(6)用水权交易是否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对违反第十二条相关交易履行监管事项的予以约谈,仍不改正用水行为的,应及时禁止其用水违法违规行为,并告知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将其纳入交易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小额交易除外)信息披露工作,通过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等媒介对交易信息、行情、重大事项等公开信息进行披露,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除披露公开信息外,应对交易主体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实施损害交易主体利益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用水权交易活动监督应实行回避制度,监督人员与交易双方或交易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用水权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附件2: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攀仁司准字〔2025〕0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