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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收储与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收储与回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收储与回购管理办法(试行)
2、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收储与回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和规范用水权回购与收储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收储,是指区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或单位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本行政区域内闲置或节余取用水权,并统筹调控,科学配置、高效利用。本办法所称用水权回购,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社会投资主体等对节余用水权有偿收回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用水权收储和回购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用水权收储与回购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统筹协调、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二章 用水权收储
第五条 用水权收储主体是区政府;收储对象是已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节约取水权和取得用水权权属凭证的灌溉用水户的节约用水权,区分为无偿与有偿收储两类,具体收储形式如下:
(一)对政府投资节水改造形成的节约取水权进行无偿收回;
(二)由政府直接出资,并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形成的节约取用水权进行回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无偿收储方式,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实认定,认定后直接进行收回。对于有偿收储方式,应由委托部门或单位通过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收储。
第七条 无偿收储用水权方式按照核实、确认、收储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核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核实确定收储水量。根据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或实际节水成效,核实确定输水损失减少量作为收储水量。
(二)确认。核实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用水权收储确认函文件,取用水户进行确认签字。
(三)收储。签字确认后,收储即告成立。
收储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变更取水许可。
第八条 收储的用水权由区政府统筹调控,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生态环境和粮食生产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第三章 用水权回购
第九条 用水权回购主体可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社会投资主体等;回购标的是取得用水权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的节余水量;回购形式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回购。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自有资金回购的用水权,权属归工程管理单位;为鼓励用水权回购行为,政府可引导社会投资主体按照商业化运营模式独资或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的方式,开展用水权回购,权属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归各出资方所有。
第十一条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社会投资主体出资回购的用水权,可由回购主体自行支配用水权用途,但需遵从相关权利的责任与义务,且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权利人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重大损害。
第十二条 回购用水权产生的后续收益,归各收购主体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水权收储与回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用水权收储与回购可行性审查,应包括用水权权属凭证的有效性、收储与回购水量的真实性、期限与用水权权属凭证一致性、价格的合理性、出资方合同约定的合规性等。
可行性审查不通过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禁止收储与回购。其中,资料不完整的,可要求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用水权收储与回购程序性合规性审查为过程性监管,要求交易各方应在全国水权交易平台(系统)开展收储与回购,申请资料应符合全国水权交易规定,回购应按照全国水权交易规定流程执行。
收储与回购程序不合规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交易,并告知交易各方终止理由。交易各方明确终止理由并改正后,可重新开展收储与回购交易。
第十六条 用水权收储与回购达成后,用水权收储与回购方应提交备案资料,包括水权交易鉴定书、交易双方的用水权权属凭证等。其中,交易期超过一年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权属凭证进行变更;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无需办理权属凭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开展用水权收储与回购的各方应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具备相应的计量设施和手段,满足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用水权收储确认函的格式和内容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2:关于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攀仁司准字〔2025〕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