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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仁和区农业产业发展创富风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0-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仁和区农业产业发展创富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政策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若干意见》《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文件精神和区政府工作安排,仁和区于2018年开始设立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金,建立了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运行、风险补偿、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制度,2021年制定了《仁和区乡村振兴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攀仁府办〔2021〕79号),试行期2年,现《仁和区乡村振兴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结合仁和区实际,我单位在《仁和区乡村振兴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仁和区农业产业发展创富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贷款使用效率,
现向仁和区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件发送至:45240313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仁和区农业产业发展创富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信函送至:攀枝花市大道南段1735号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邮编:617061),请在信封上注明“《仁和区农业产业发展创富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联系人:陆老师,联系电话:0812—2906401。
附件:《仁和区农业产业发展创富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仁和区农业产业发展创富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抓好全区农业产业发展提档升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着力破解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化解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风险,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政策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若干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通知》(川财农〔2022〕2号)文件等精神,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仁和区共同富裕农业产业发展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资金规模5000万元,后续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及融资合作额度增、减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确保基金规模达到贷款余额的10%。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区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资金。
第三条 分险基金是我区统筹用于与相关合作机构共同分担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四条 分险基金由仁和区人民政府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以下简称“政银合作”)或由仁和区人民政府与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以下简称“政担合作”),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发放分险基金贷款。
分险基金放大比例为1:10,分险分担比例为3:7,即出现基金贷款损失,分险基金承担损失30%,相关合作机构承担损失70%。
第五条 分险基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效益优先、择优扶强、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保障机制
第六条 乡镇负责审核贷款申报、使用、补偿情况的真实性。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的筹集和监督,监控产业发展分险基金运行情况和风险。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共同富裕建设部署,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基金贷款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必要性等。负责分险基金贷款申请初期受理、资料收集、汇总转报、统计分析、账户管理等日常工作。协助做好贷后管理、欠款追偿和资料收集备案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仁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险基金贷款的监管和审批。
第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分险基金筹集与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成立仁和区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小组),由仁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小组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合作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分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并向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分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贷款管理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讨论会,讨论决定贷款相关事宜,报仁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乡(镇)成立分险基金贷款风控管理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基金贷款的初审和监管,协助合作机构做好分险基金的催收工作。贷款发放后,合作机构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对贷款的使用用途、效果跟踪检查监督,确保专项贷款能够按期归还。
第三章 产业发展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分险基金使用对象是:与仁和区人民政府合作发放分险基金贷款损失的相关合作机构。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分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管理。分险基金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在承贷金融机构设立基金专户,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风险补偿,不得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方面。
分险基金存款利率按照当期协定存款的执行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二)风险处置。
1、政银合作单笔贷款发生逾期90天以内时,首先由承贷金融机构牵头,区级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配合进行催收;经催收超过90天仍未归还的,承贷金融机构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经审定后采取相关法律程序;经承贷金融机构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确认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社区)、乡(镇)、承贷金融机构和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分险基金、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分险比例分担。风险分担比例3:7,即分险基金承担损失的3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损失的70%,且由承贷金融机构继续追偿,追偿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3:7的比例分别分险基金和承贷金融机构进行分配。对因借款人资金周转紧张,暂不能归还到期本金的,为有效化解存量贷款风险,承贷金融机构可对上述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可申请继续纳入分险基金贷款进行管理。
2.政担合作单笔贷款发生逾期90天内,由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牵头,承贷金融机构、区级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配合进行催收;催收无成效超过90天报贷款管理小组,经贷款管理小组研究,同意认定为损失贷款后,由承贷金融机构、分险基金和担保公司承担损失。风险分担比例3:3:4,即承贷金融机构承担损失的30%、分险基金承担损失的30%,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损失的40%。分险基金承担的损失由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继续追偿。追偿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责任比例分别由分险基金和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分配。
(三)办理流程。政银合作贷款由承贷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动用产业发展基金报告,出具损失类贷款户名单并按户准备相关资料。政担合作贷款由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出具《履约通知书》及损失类贷款户名单并按户准备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农担公司已向银行代偿的证明、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借据或贷款凭证和《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以上材料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公章。仁和区产业发展分险基金贷款管理小组审核,报仁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动用产业发展基金代偿。
(四)监督管理。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的原则,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分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当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停止全区分险基金贷款的受理和发放新贷。风险化解后,方可继续发放。
第十六条 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政担合作项目由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如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法律文书的,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仍需持续关注借款人的财产线索,继续组织清收,区级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积极协助合作机构贷款催收工作,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分险基金与合作机构按约定比例收回相应债权,全部补充产业发展分险基金。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非仁和区辖区范围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贷款分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产业发展基金贷款的扶持对象、条件
第十八条 分险基金贷款对象为:仁和区辖区内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涉农经营主体。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基金贷款具备条件:
(一)以个人为主体申请贷款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贷款时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岁(含60岁),在仁和区域内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身份证件。续贷、借新还旧、展期等风险化解类贷款不受年龄限制。
2.有劳动能力、发展能力和贷款意愿以及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以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在仁和区境内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生产经营半年以上。
2.具有一定规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冷链、物流、康养民宿、乡村旅游等与农业有关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许可,且对环境和社会无负面影响的生产经营项目。
3.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在3年以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贷:
1.有重大不良征信记录的。
2.有嗜赌、吸毒、犯罪等不良行为的。
3.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产业的。
4.无生产能力、无生产项目、无发展意愿的。
5.户籍虽在仁和区,但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保障项目实施的。
6.计划向仁和区外搬迁的。
第五章 产业发展基金贷款限额、期限及贴息
第二十条 分险基金政银合作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五年。政担合作贷款额度为10-1000万元,贷款最低限额10万元,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
贷款利息原则上由贷款人自行承担。贷款利息原则上由贷款人自行承担,但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康养、民宿等对仁和区有贡献的贷款,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批准的可享受贷款贴息。
第六章 产业发展基金贷款的申请流程
第二十二条 分险基金贷款申请流程:
(一)贷款主体提出申请,在乡(镇)领取《仁和区共同富裕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如实填报申请。
(二)贷款主体所在村(社区)初审,通过的报所在乡(镇)风控小组复审,未通过的应签署意见并及时退还申请人。
(三)贷款主体所在乡(镇)风控小组复审,并签署意见。乡(镇)风控小组现场查验贷款申报资料,对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复审通过后,由合作机构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政银合作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以下简称“贷后审核”)的列入产业发展分险基金贷款,按贷款程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贷前审核”)的提交贷款管理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贷款程序发放贷款。政担合作贷款由承贷金融机构推荐给贷款管理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财金互动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项目确认函》后按程序发放贷款,具有《项目确认函》的项目,一旦获得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审批、银行放款即成为产业发展分险基金的合作项目。家庭农场直通贷申请流程按《攀枝花市仁和区“家庭农场信贷直通车”工作实施方案》办理。贷款发放后合作机构负责对贷款进行管理,直至贷款收回。
(五)承贷金融机构每半年将贷后审核列入产业发展分险基金贷款发放情况提交贷款管理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成员单位对列入分险基金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并按新贷款余额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无异议后纳入产业发展分险基金贷款。审核不通过的将从产业发展分险基金中退出,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承贷金融机构依法追偿,将不良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产业项目因故中止的借款人,立即停止贷款资金支付,已贷资金全部收回,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收回资金,在此期间内产生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等区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放贷金融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主体信用黑名单制度,存在失信行为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后不再享受产业扶持的任何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贷款主体所在乡(镇)对贷款的申请、使用、归还等具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将协助贷款清收纳入乡(镇)目标考核;对乡(镇)、区级部门履职不力、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承贷金融机构存在审核不严、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贷款风险发生,分险基金并不承担本办法中应当承担的风险分担比例,由此产生的不良贷款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承担风险,同时取消其产业发展基金贷款承贷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仁和区农业农村局、仁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