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乡村振兴局关于修订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04-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关于修订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仁和区卫生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现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联合修订的《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7日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救助基金(以下简称 “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绩效,顺利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患者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三条 卫生基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开放筹资、差别救助、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区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资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区财政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六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救助范围
第七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动态调整后的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度控费比例的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患者。
第八条 重点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救助、小病适当救助”。
第九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患者区域内(指在仁和区区、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下同)住院费用。
第十条 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看病就医执行医疗卫生救助政策(即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按规定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免费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对0至6岁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已脱贫户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救助。监测对象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本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攀枝花市有关政策执行。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
(四)卫生基金救助。经上述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度控费比例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患者区域内住院费用卫生基金救助比例逐年递减。除去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区域内住院个人费用自付比例:2023年为35%;2024年为45%;2025年为55%。2026年全部自付。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减轻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患者区域内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防止出现因病返贫致贫。
通过卫生基金救助后或取消卫生基金救助政策后,因住院造成自付费用高,导致生活仍困难的和在区域外住院以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自付治疗费用较高导致生活困难的,按程序申请《仁和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实施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基金》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卫生基金纳入“一站式服务”结算,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患者在区域内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出院时即时结报,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基金救助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
(一)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对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二)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将审批后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地点在区卫生健康局及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医疗机构垫付的基金,区卫健局核实后拨付给医疗机构。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基金由区卫生健康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区医保局负责落实医疗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核实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区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多渠道、多方式持续加强卫生基金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按季统计和年总结制度,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进行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有效期满自行废止。原《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扶贫开发局关于修订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攀仁卫〔2022〕7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