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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馆藏档案开放鉴定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8-01-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局

关于馆藏档案开放鉴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河中路街道,区级各部门,省、市驻区各直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区档案局(馆)开放档案鉴定小组已对1990年的档案进行了初步开放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及《攀枝花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和《仁和区档案馆档案开放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寄存在本馆的档案是否开放,由档案形成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之规定,请各档案形成机关按程序进行开放鉴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原档案形成机关已撤销、合并的,由承接其原职能的现机关负责进行开放鉴定工作。

2、请各机关(名单见附件)于20171212日前派档案管理人员到区档案局领取开放鉴定目录表,并于1225日前完成开放鉴定,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本机关鲜章后返回区档案局。

3、逾期不领取开放鉴定目录表或不返回意见的机关,将视为同意区档案局(馆)的鉴定意见,区档案局(馆)将自动按本馆鉴定意见于20171229日向社会进行开放。

附件:开放档案鉴定单位表(2017年度)

 

                          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局

                               2017年12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