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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仁和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06-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政府各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直管单位:
《仁和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仁和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3日
仁和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依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和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科技经费支持并由区科知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发及相关的活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技研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计划与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区科知局立项的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 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布计划与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区科知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评审(咨询)专家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区科知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七条 对重大公益性项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项目等应加强立项引导和主动设计,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根据全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综合集成,鼓励创新、持续发展”为原则,及时制订科技发展规划,并将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
第九条 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区科知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根据区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般项目是指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一般按发文征集、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议决策、公示、立项、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区科知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和项目的类别、申报的时间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区级各类在研科技计划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2项。
项目申请单位对已申报成功的项目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已承担尚未验收(结题)区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工业类项目立项应当把是否能够产生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作为立项的重要条件,建立有利于关键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导向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集中受理、分批评审、分批立项。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或省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经费预算等。
(三)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应提交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项目查新报告。
(四)其它附件。
第十九条 凡申请立项的项目由区科知局按照“两审一决策”的程序统一审定,分批下达。
(一)项目初审。由业务股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单位的真实情况和承担能力、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等。
区科知局可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和课题组的承担能力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专家评审。对拟列入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评审专家应对提交评审的每个项目提出评价意见,提出立项建议。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评审专家原则上聘请区外相关领域专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5人。
(三)会议决策。区科知局召开局务会,综合审定立项方案。
第二十条 经区科知局研究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知局与区财政局进行会商,形成会商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仁和区公众信息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并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知局签订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级重大、重点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需报经区科知局审批。
对实施期超过两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中止申请,报经区科知局审批。经批准中止的项目自行撤销,项目结余的科技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经批准立项并获得区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参与或承担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机制。参与或承担科技项目验收管理的第三方管理机构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和良好的资质,并经区科知局授权。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组织实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后60天内向区科知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30日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书面申请,报区科知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分为书面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方式。一般项目采用书面验收方式,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一)书面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区科知局,由区科知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二)会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区科知局审核并签发仁和区科技项目验收确认书。由区科知局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含项目工作情况、技术情况、效益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产品标准、测试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报告、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种。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合同确定的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应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知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一年之内,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可再次申请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存在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第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符合结题条件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报区科知局审核。同意结题的,由区科知局出具结题意见,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评审信用和验收情况通报制度,验收结论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形者,由区科知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安排承担区级科技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企业相关人员构成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主观因素,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
(四)项目到期后不申请验收,通报后仍不整改;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或配套经费不落实。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应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及渎职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继续承担区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其他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有关法律、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纪律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仁和区科知局负责解释。
仁和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辖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根据《仁和区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区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仁和区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创新券的管理机构。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科知局、区财政局相关领导、股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知局,是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确定创新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实施,具体办理创新券的设计、印制、申请、发放、创新券兑现材料受理等工作。同时,负责创新券资金的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资金筹集、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八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仁和区创新创业引导资金。
第九条 创新券统一编号并加盖科知局、财政局印章后方为有效。创新券面额为10000元、50000元两种面额,有效期为2年(具体以创新券票面标注为准),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和兑换现金。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凡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且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企业须与开展科技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开展产学研合作;购买技术或科技成果;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委托培养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产品标准并通过认证;检验检测认证;共享省、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产生的费用。
本条所称高层次科技人才是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研究领域须与企业主研产品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须与高层次人才签订1年以上服务合同(协议)方能纳入创新券资助范围,并按服务年度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或已列入区级以上(包括区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时需填写《仁和区企业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报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要重点说明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用途及该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四)上一年度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发放及发放额度意见,报区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放。
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企业一年内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创新服务内容相对复杂,有必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区科知局可适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进行相应专业范围的评审。
第六章 兑现与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兑现的方式。持有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购买科技服务后可申请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之前。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企业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技术服务(交易)协议或合同复印件(经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人才委托培训合同,购置研发设备合同,产品检测、产品标准制定、共享省、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开展科研活动相关凭证);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企业用于购买服务所支付资金发票复印件;
(五)仁和区创新券原件;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审定,并在仁和区公众信息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于购买服务实际支出费用的30%,且不超过申请兑付的创新券总额。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材料不实,涉及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创新券及财政资金,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再给予区级各类资金支持。企业相关人员构成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环保、安全、税收等方面有重大违规违法情况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不支持其申请和使用创新券。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创新券资金应接受财政、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的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仁和区科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