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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0-07-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关于修订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扶贫
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仁和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现精准扶贫,现将联合修订的《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仁和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扶贫开发局
2020年6月22日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扶贫
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 “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绩效,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三条 卫生基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开放筹资、应助尽助、差别救助、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区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资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区财政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六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救助范围
第七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扶贫开发局认定的动态调整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控费目标要求的贫困患者。
第八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九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
1.区域内住院费用和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等门诊费用。
2.按规定异地(市外)就医的住院费用。
3.发生区域外(区外市内)住院费用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的,如确需给予救助的,由各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贫困患者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流程,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特殊救助。
第十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即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0至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补助5000元/人.年给予补助、对贫困人口大骨节病患者按700元/人.年给予对症治疗)。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本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区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区域外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攀枝花市有关政策执行。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五)卫生基金救助。经上述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1.贫困人口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金额超过医疗总费用10%的,或个人自付金额在医疗总费用10%以内,但个人自付金额超(含)500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91%进行救助。
2.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自付金额超过医疗总费用10%的,或个人自付金额在医疗总费用10%以内,但个人自付金额超(含)500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91%进行救助。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区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卫生基金纳入“一站式服务”结算,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特殊救助(指区域外就医、异地就医、超救助标准救助)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在村(社)或乡(镇)领取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由仁和区扶贫开发局制发的扶贫手册或相关证明;
3.住院信息材料(入院通知书、出院证明书、费用清单);
4.攀枝花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6.门诊费用救助需提供门诊费用结算票据;
7.银行账号(注明姓名、开户行)。
(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申请特殊救助负责。
(三)乡镇复审: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乡(镇)负责卫生基金申报的部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特殊救助经“一事一议”等相关程序后报送。
(四)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对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特殊救助区卫健局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五)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将审批后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地点在区卫生健康局及救助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发放到个人的救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区卫健局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卫生基金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基金由区卫生健康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区医保局负责落实医保扶贫政策;区扶贫开发局负责提供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多渠道、多方式持续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按季统计和年总结制度,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进行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后续实施期限根据脱贫攻坚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原《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攀仁财[2017]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