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1-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有力有效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努力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包括外部烧入)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工作原则
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森林火灾负主体责任。森林火灾发生后,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按预案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扑救。
五、火灾分类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一、组织火灾扑救
调动全区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明火扑救、开设防火隔离、清理火线、看守火场。
二、转移疏散人员
指导协助乡镇、村组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生态建设成果、重要民用和军事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
四、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开展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分工承担对口工作职责。
二、职责分工
区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收集处理火灾信息,负责组织调动地方专业扑火力量参与森林火灾的处理相关工作,提供灭火技术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应急救灾力量、救灾物资投入火灾扑救,对口报送森林火灾信息,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武装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组织、动员、调度各乡镇人武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负责依法开展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及时侦破火灾案件,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仁和区森林消防大队:依据国家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参与前线指挥部的现场指挥。按规定程序组织动员国家应急救援力量投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区文广旅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发布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区财政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专项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协调受灾群众临时安置、救助和临时生活保障;对扑救伤亡人员中符合优抚抚恤政策的予以抚恤。
区卫健局:组织指导医疗部门做好急救药品的准备、伤员的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本行业内涉及火灾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应急力量
一、力量编成
1.仁和区组建了10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前置驻防在8个点位。
2.平地镇、大田镇、大龙潭乡、同德镇、福田镇分别组建了10人的乡镇应急扑火队伍。
3.驻区森林消防大队80人以上。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的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调度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扑救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以区专业、乡镇应急扑火队伍和国家驻区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乡镇、村组以及单位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处理余火、看守火场。
二、力量调动
区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按照属地和就近原则调动区专业扑火队和乡镇应急扑火队。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驻区森林消防队伍。
第五章 火灾扑救
一、初期扑救
初期火情火灾乡镇启动乡镇应急处置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镇可以直接动用驻本乡镇的专业扑火队伍和本乡镇应急扑火队伍,区林业局负责指导。火灾信息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
二、启动预案扑救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时间、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启动Ⅳ级响应
1.1启动条件: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或发生在城市视野区,重点林区的火灾。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请示指挥部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
1.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及时调动火灾发生邻近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参与火灾扑救。
(2)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和防火办副主任第一时间赶到火场指挥。
(3)火场前指确定火灾信息的各项数据,分口向市森防指、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上报火灾信息。
2.启动Ⅲ级响应
2.1启动条件: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城市视野区、重点林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森林火灾严重威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危险源。区外距省界、县区界线1公里以内且对我区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火灾。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请示指挥部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
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或邻近乡镇的应急扑火队参与火灾扑救。
(2)由副指挥长组织区应急局、区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参与前线指挥,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制定火灾处置方案,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区森防指办公室填制重要火灾信息报告,书面向市森防指、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上报火灾信息。
3.启动Ⅱ级响应
3.1启动条件: 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或者火势蔓延进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危险源周边,随时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森林火灾;区界火造成我区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森林火灾。根据火场前线指挥部传达的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
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或邻近乡镇的应急扑火队参与火灾扑救。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区防火办根据前线指挥部指令,立即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前往火灾现场,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区森防指协调调动驻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必要时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4)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卫生应急救护等准备工作。
(5)按重要火情报告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火灾信息。
(6)协调主流媒体做好扑火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4.启动Ⅰ级响应
4.1启动条件:较大森林火灾失控,初判即将形成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省界火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同时发生2起较大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森林资源损失的。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在国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举全区之力,全力以赴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必须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由省、市森防指直接指挥。
(2)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增调全市扑火力量和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请求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补充灭火机具,扑火物资等保障用品;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区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水车保障扑火水源供给;做好救助、救护备勤,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畅通火场通信、电力、交通,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4)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5)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6)在省、市森防指领导下所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三、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具体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立即调动区专业扑火队和乡镇应急扑火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火场应建立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应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属地乡镇等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实行统一调度,集中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火灾动态监测:采用现场观察、瞭望台、巡护人员观测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形成严密的林火监测网络。
3.火险预测预警:根据扑救工作需要,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信息。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5.救治伤员:火场出现人员受伤时,应迅速救治,必要时联系120对重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6.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7.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变电设施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8.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情况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10.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由属地乡镇继续组织村组干部、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方可撤离。
11.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完成、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六章 信息报告
一、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防火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二、报告内容
发生时间、地点、林区植被、扑救力量、林火气象条件、过火面积、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三、报告程序
各乡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经核实无误后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区防火办。区防火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根据指示要求调动属地和就近的地方专业扑火队进行处置,同时按规定向市森防指,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报告火灾信息,并跟踪汇报处置过程中的重要动态信息。
四、报告时限
按规定已报告但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报告1次。如在扑救过程中出现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危及重要设施或居民点),应立即报告。
第七章 后期处置
一、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仁和分局及时对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进行侦破,查明起火原因、肇事者等情况,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二、火灾调查
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三、工作总结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一、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应根据防灭火形势需要,制定系统的应急演练计划,并协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