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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队容风纪管理规定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队伍形象,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组织纪律性,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文明执法。
第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五严禁”的规定。
第二章 着装规定
第四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制式服装,保持队容严整。
第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必须按照规定佩戴、缀订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号、胸徽等专用标志。
第六条 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扣齐衣扣。四季服装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批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系制式领带、制式(或黑色)皮带。
着秋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套制式衬衫,下摆不得外露,系制式领带;制服内着毛衣、绒衣等内衣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
着制服时应当着制式(或黑色)皮鞋。
第七条 参加集会、训练、迎检等特定场所的着装,按临时要求执行。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市场、商场、餐饮、娱乐等营业场所。
第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非因工外出及女队员怀孕、哺乳期间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着便装。
第十条 制式服装以及执法专用标志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借(送)给他人。所有离局人员的制式帽及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一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三章 仪容仪表
第十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男性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留长发和胡须,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发过肩。执法人员染发只得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十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不得纹身。着制服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油色指甲油,不得围围巾、披肩,不得带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等首饰。除工作需要统一配发的墨镜外,不得戴其他有色眼镜。
女性执法人员可适度化妆、但不得浓妆艳抹。
第十四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佩戴其他装饰性、纪念性徽章。
第四章 行为举止
第十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着制服在公共场所不得袖手、抄手、将手插入衣袋和裤袋,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腕臂。
第十六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勤中,除必须物品外不得携带其他私人物品。徒步巡查时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街面上留滞休息。坐岗时不得斜靠坐凳、翘脚、打盹,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七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参加特定活动列队时,队列要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位,遵循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活动结束时,依次退场。
第十八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着制服进入室内须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至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冒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第十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在酒后上岗执勤。
第二十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个秩序、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二十一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不得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不得以执法人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队容风纪的督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