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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规定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加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城市管理和执法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工作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全面检查和举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并填写《四川省行政执法立案通知书》按层级报领导审批,并安排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依法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五条  案件调查人因办案需要进入现场勘验的,应经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现场的应邀请现场人员两人以上见证。现场勘验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报委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四川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制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笔录》。

第八条  凡进入一般程序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评审小组讨论,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以后,按规定填写《四川省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必须使用《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应按规定及时上缴有关部门并备案。

第十一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区综合行政局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第十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填写《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待调查结束后,填写《四川省行政执法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通知当事人查收,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利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赔偿外,要追究承办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