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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受理实施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结合本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举报、投诉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仁和区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数字化”)是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来电、来信、来访及举报、投诉的接收、回复机构。

区数字化面向全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第四条  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是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回复机构。

第五条  区数字化按以下要求负责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举报、投诉的接待、登记、整理、移交、汇报工作。

(一)接待群众来访应做到文明、热情、耐心、细致。使用规范的接线礼仪和标准的接话语言。

(二)完整记录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做到字迹工整、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単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事由及被举报(投诉)人等基本情况。

(三)对接收(接待的涉及城市管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范围的,应按职责分工及时转派给各局属业务股室和二级部门调査处理;举报(投诉)事项不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范围的城市管理事项,详细记录后,转派至相应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并向向举报(投诉)告知转派情况;举报(投诉)内容不涉及城市管理事项,责需耐心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并告知其受理举报(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将结果详细记录。

第六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接到区数字化的派件并受理后,区数字化应及时记录案件指定的具体承办人。分派、处理案件原则如下:

(一)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局属各业务股室、二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调查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由纪检派驻组或督察部门调査处理。

遇紧急情况,应先行釆取措施并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各单位对一般举报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进入一般程序的举报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区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主任并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案件,应向区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主任、区数字化和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受理业务的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办理结束后,及时与举报人沟通并确定满意度后,将结果回复至相关平台并报区数字化备案区数字化对群众回访不满的件逐一回访核实,并督促局受理案件的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再次整改。

(一)经查证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应向举报人解释和说明。

(二)区数字化应督促各业务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定期对不满意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处理后的实际问题,征询举报(投诉)人的意见,听取其建议,改进执法工作。

第八条  区数字化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接到投诉的工作人员为群众举报的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汇报群众举报(投诉)内容,以便及时查处。

第九条  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透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  各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承办人对群众举报案件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