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受理实施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结合本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举报、投诉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仁和区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数字化”)是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来电、来信、来访及举报、投诉的接收、回复机构。
区数字化面向全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第四条 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是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回复机构。
第五条 区数字化按以下要求负责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举报、投诉的接待、登记、整理、移交、汇报工作。
(一)接待群众来访应做到文明、热情、耐心、细致。使用规范的接线礼仪和标准的接话语言。
(二)完整记录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做到字迹工整、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単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事由及被举报(投诉)人等基本情况。
(三)对接收(接待)的涉及城市管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范围的,应按职责分工及时转派给各局属业务股室和二级部门调査处理;举报(投诉)事项不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范围的城市管理事项,详细记录后,转派至相应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并向向举报(投诉)告知转派情况;举报(投诉)内容不涉及城市管理事项,责需耐心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并告知其受理举报(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将结果详细记录。
第六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接到区数字化的派件并受理后,区数字化应及时记录案件指定的具体承办人。分派、处理案件原则如下:
(一)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局属各业务股室、二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调查处理。
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由纪检派驻组或督察部门调査处理。
遇紧急情况,应先行釆取措施并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各单位对一般举报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进入一般程序的举报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区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主任并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案件,应向区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主任、区数字化和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受理业务的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办理结束后,及时与举报人沟通并确定满意度后,将结果回复至相关平台并报区数字化备案。区数字化对群众回访不满的件逐一回访核实,并督促局受理案件的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再次整改。
(一)经查证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应向举报人解释和说明。
(二)区数字化应督促各业务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定期对不满意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处理后的实际问题,征询举报(投诉)人的意见,听取其建议,改进执法工作。
第八条 区数字化及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接到投诉的工作人员为群众举报的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汇报群众举报(投诉)内容,以便及时查处。
第九条 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透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 各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承办人对群众举报案件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