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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审批股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将城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局行政审批股,整体进驻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第三条  申请:申请人通过区电子政务大厅或到区行政审批局城管局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

(三)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予以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作出同意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五条  承办:申请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或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联系、会同相关业务股室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查勘内容应包括对申请主体,申请项目的地点、面积、数量,设置是否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核实,并由现场人员填写现场勘察汇总意见。

业务股室或局属单位根据现场查勘情况核算费用、提出意见后送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综合现场查勘意见、业务处室意见提出承办意见,报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审核。对重大申请行为或现场查勘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申请,提请召开集体研究会决定。集体研究会由行政审批股主持,相关业务股室人员参加。如集体研究会仍不能决定的,可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工作人员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第六条  审核、审批:行政审批股负责人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承办的行政审批办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股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窗口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依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办结:审批后,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颁发相关许可证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办结通知书。

我局行政审批件均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生效。

第九条  归档: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后,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办结行政许可,并将许可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延续:被许可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要求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延续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决定并给予办理相应延续手续。不符合延续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申请方领取许可决定当日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许可情况抄告相关业务股室,由相关业务股室进行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行政许可实施全程中对实施标准、质量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相关执法股室负责在日常巡查中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相应的监察执法,如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未按规定实施或被许可人的行为超越改变行政许可内容等行为时,执法股室应当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制作《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笔录》,并责令被许可人整改,被许可人应按时改正,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程序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部门配合:各业务股室应及时将已出台的管理标准、规范、要求书面提供给局行政审批股,局行政审批股根据各业务部门书面提供的管理标准、规范、要求,决定办理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局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