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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预防和纠正错案的发生,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责任自负,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责任和处理(处分)相适的原则。

    第三条  区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决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询查、责任认定和查处,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公共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五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产生行政赔偿的,依法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偿。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

    (一)由于实施行政许可具体经办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集体审批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追究会议主持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因实施行政许可职能机构或者经办人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或者复核审查部门批准违法行政许可申请的,追究职能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曝光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八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可单处或者并处):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限期纠正;

    (五)取消当年度个人晋职、晋级资格;

    (六)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七)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八)行政处分;

    (九)党纪处分;

    (十)取消执法资格;

    (十一)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十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局办公室接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线索,应当会同劳动人事、纪监人员进行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调查结果的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应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制作《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决定书》,并加盖决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被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