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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综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规范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的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和网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执法局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执法局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局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建立审查登记档案,谁审查谁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六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执法局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许可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经审查,行政执法局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期限指法定工作日,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