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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入管理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0-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收入收缴行为,提高收入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严肃财经纪律、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和非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是本单位从上级或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其他收入是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本单位取得并上缴国库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 收入管理遵循“归口管理、收缴分离、票款一致”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核准的范围、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五条 本制度所防控的风险:

(一)岗位设置不合理导致错误或舞弊发生

(二)未按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情形

(四)票据、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风险

(五)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第六条 本制度中的控制性要求

(一)明确收入登记、收缴、记账等管理原则及各关键岗位职责;

(二)对收入进行科学分类,遵循不同的收缴过程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的控制目标:

(一)建立收入业务体制,实现收入业务的归口管理;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防范会计风险;明确非税收收入的管理范围与收缴程序,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做好票据与印章的使用记录与保管工作,避免舞弊风险和财产损失;加强债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

(二)建立支出业务体制,实现支出业务的归口管理;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防范会计风险;做好票据与印章的使用记录与保管工作,避免舞弊风险和财产损失;加强债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收支管理机构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的设置方法。

第九条 党组会是收支管理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议批复我局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各项管理办法及政策。

(二)负责批复年度收入及支出计划。

(三)负责重大支出项目、大额资金的支出决策。

(四)负责听取及批复办公室对我局收入、支出情况分析的报告。

(五)负责批复我局内部开支范围、支出标准等收支管理内部控制相关标准体系。

(六)负责我局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中的其他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办公室是收支归口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我局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公务卡管理、收入和支出分析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内部可控制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

(二)负责设置出纳和会计审核岗。会计审核人员负责按规定对各项经济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出纳人员对签批手续完备的单据办理收付工作。

(三)负责各项收入统计、核算、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我局财务管理。

(四)负责制定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中与采购、资产及建设项目等相关业务领域相关的支出事项,包括支出事项的定义、开支范围、定额标准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等。

(五)负责我局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收支情况分析。

(六)负责我局公务卡管理。

(七)负责我局银行账户管理。

(八)负责我局票据管理。

(九)负责我局会计档案管理。

(十)负责完成党组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股室是收支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职责及工作任务编报年度支出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负责按分解下达的预算指标、工作计划进行分解、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经办事项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办理经费支出财务单据收集、整理、报备等工作。

(四)负责结合经办事项实施情况,提出及工作及预算调整申请。

(五)负责根据办公室分解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各项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六)负责接受监督检查机构对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按照办公室发布的收支管理制度及流程执行收入及支出业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三条 本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确保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将收入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分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确保本单位印章由专人保管,确保印章的使用均得到适当的授权与审批。

第十五条 在涉及收入的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岗负责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不同的收入项目,实行分类核算。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定期对收入账务进行核查,对相关收入项目的执行计划和收入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调整收入预算计划,推进收入预算执行。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落实专人进行票据管理,建立票据购领销台账,实行限量领用、交旧领新制度。

第十九条 所有票据应按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财政票据遗失、损毁、失窃,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领购。凭《票据领购证》,向财政部门领购票据;

(二)发放。设立领用票据登记簿,票据领用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用票据,票据管理岗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名称、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三)使用。收费岗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开具票据时,须按照票据的序号签发,不得换本或跳号。票据内容应填写规范,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填写发生错误的票据应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

(四)交旧领新。领用新票据时应将已使用的票据交还给票据管理岗,并做好登记手续,未交还旧票据的,不得领用新票据;

(五)核销。票据管理岗每季度末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和已用完的财政票据前往财政部门,经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余、作废、残缺、适用范围、资金征收和上缴情况核对一致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配置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对票据进行妥善保管,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定期对票据的购置、使用、作废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之处,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同时本单位此前制订的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制度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