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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5-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林地两补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征占林地产生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济独立核算的农村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按程序使用林地两补费。

 

第二章  林地两补费的使用

第四条  林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集体资产,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生活补助、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五条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  城市控规区范围外(中坝乡、太平乡、同德镇、布德镇、福田镇、务本乡、大田镇、平地镇、啊喇乡、大龙潭乡)林地补偿费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比例不低于10%。提留的林地补偿费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  城市控规区范围内(仁和镇、前进镇、总发乡) 林地两补费坚持统筹兼顾、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使用方案,将林地两补费统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

第八条  林地两补费属村(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分配和使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二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林地两补费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分配使用由村民小组长召集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一项目一方案”的原则,讨论制定林地两补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分配使用方案表决需到会人员签署意见、姓名,所形成的分配使用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无异议后,书面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林地两补费严格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分户核算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村财乡(镇)代管的,补偿资金拨入乡(镇)代管账户,补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林地两补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林地两补费使用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林地两补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的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林地两补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林地两补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及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  村(居)纪检小组应当对林地两补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村委会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监督情况;乡(镇)纪委及时收集和受理林地两补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线索和案件,并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指导乡(镇)财政所设立专账,按财务管理要求,规范使用林地两补费;区扶贫和移民局、区林业局做好林地两补费分配使用的指导工作,及时宣传林地两补费管理使用政策,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林地两补费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林地两补费分配方案;区民政局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两补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及时研究和解决林地两补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地两补费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形成的林地两补费分配使用方案按原方案执行,新批复项目林地两补费的管理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若遇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仁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