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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备案及核准办事指南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19-05-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备案及核准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区属各部门,各企业:

由于技术改造网址变更,原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备案及核准办事指南的通知》(攀仁经信[2017]41号)作废。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我局拟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备案及核准的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在线办理备案与核准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区经科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2、《区经科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3、《区经科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核准和备案办事指南》

 

 

 仁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29日

 

附件1

仁和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关于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审批函【2017】154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企业证明(电子档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电子档)。

(三)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电子档)。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czwfw.gov.cn)注册并登录,在线填写项目单位和项目信息。

(二)提交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后平台自动赋码,企业可获取备案回执(非备案证明)。

(三)备案机关校核项目单位提交信息,确认告知信息完整(项目单位无需补正,出具备案证明);或确认不符合产业政策(不予备案,撤消并公示);或确认告知信息不全(项目单位需补正后重新提交)。

(四)超过3个工作日备案机关未对项目单位告知信息进行处理,则平台默认无需补正,自动生成备案证明。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

(五)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六)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

(一)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二)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投资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项目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项目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区经科局驻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电话:2913712

区经科局经济股电话:3134020(严仲伦)

 

 

附件2

仁和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川府发【2015】26号)、《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规定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已取得具有相应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1.省属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在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意见;其它企业申报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

扩权县执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核准权限。

3.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按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或行业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报告附件至少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2份,附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提供用地预审意见)。

(五)项目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六)重特大项目还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项目单位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czwfw.gov.cn)注册并登录,选择核准类进行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接件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受理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必要,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审查或听证审查。

(四)决定。制发核准或不予核准文书,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

(五)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六)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核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项目核准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需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于2年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限内开工建设,其核准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听证或专家评审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区经科局驻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电话:2913712

区经科局经济股电话:3134020(严仲伦)

 

 

附件3:

仁和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

核准和备案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第1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川府发【2015】26号)、《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

二、申请条件

(一)项目核准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根据《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二)项目备案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根据《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权限进行备案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三、申请材料

(一)项目核准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按核准权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

按核准权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

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意见。

按照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颁布的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示范文本编制、上报。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3.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⑴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⑵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⑹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⑺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附件中⑶至⑺项属并联审批事项,在未取得上述审查文件时,应先行受理,同步审查。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二)项目备案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银行融资意向书。

2. 按备案权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按备案权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备案,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

(一)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窗口接件,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进行核准或备案审查。在核准或备案审查时,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四)决定。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五) 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应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就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之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若项目建设地点、投资方或股权、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申报单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变更核准或备案的程序比照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核准和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办理时限

(一)项目核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二)项目备案。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区经科局驻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电话:2913712

区经科局经济股电话:3134020(严仲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