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关于再次转发《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明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仁和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9-03-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乡镇(街办)、区级相关部门、管委会、仁和城市建设集团:

  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七部门于2017年8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攀发改招[2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已于第一时间将《通知》转发至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切实履行“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理顺部门职责。现将《通知》再次转发你单位,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提出几点实施意见,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可研批复为准(下同),招标方式以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为准。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行比选。

  四、全面推行电子招标,全区范围内核准为公开招标方式的房建及市政工程,一律按照《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6试行版)》,采用电子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五、全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比选)活动,原则上应进入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 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下但技术复杂、相关专业在我市可供选择专家较少的一些重点项目或存在招标人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其他情形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同意后,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

  六、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对异议的书面答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七、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受理招投标投诉。建立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有关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攀发改招[2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