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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森林草原违规违法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5-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森林草原违规违法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森林草原防灭火群防群治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仁和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区林业局为举报奖励实施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奖励资金在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中统筹使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本办法有关举报奖励规定: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炭、电猫狩猎、枪械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烤火、点篝火、用电(火)焊烤接水管等野外用火行为的;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实施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施工作业等野外用火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

(四)非防火期在林(草)区野外用火,造成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

(五)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主动为火灾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并配合调查的;

(六)在林区实施故意纵火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或者已经结案的;

(二)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负有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向区林业局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单位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处理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并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处理后,属于未经批准用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属于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处理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

(四)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处理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九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仁和区林业局进行举报,区林业局举报电话为0812-3861119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区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漏举报内容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第五章  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区林业局、乡镇(街道)对举报立案查处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区林业局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区林业局应于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收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收到领奖通知满60日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定期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和奖励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举报案件结案并兑现其奖励后,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必须在案件卷宗的案件来源栏上填写举报字样,方可归档进行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仁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