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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村社区退职干部养老补助政策出台的建议》(第1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对《关于村社区退职干部养老补助政策出台的建议》(第10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社区退职干部养老补助政策出台的建议》(第10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情况
区委、区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村级组织建设,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稳定基层干部队伍,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我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于2007年印发了《仁和区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攀仁委办〔2007〕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全市三区两县率先实施在我区范围内封闭运行的村干部养老保险,截至目前,其它区县启动此养老保险。为进一步规范仁和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工作,2017年,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我区印发了《攀枝花市仁和区村干部养老保险调整方案》(攀仁委办〔2017〕163号),将养老保险调整方案如下:
(一)2017年底前,已参加我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按《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攀仁委办〔2007〕81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2018年及以后新当选的村干部(含换届继任的村干部),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通知》(攀办函〔2015〕203号)文件精神,自愿选择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险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缴费档次进行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区财政按17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离职补助兑现情况
根据省、市村民小组调整优化改革要求和《关于调整社区专职社会工作者基本报酬标准的通知》(攀办发〔2021〕29号)、《攀枝花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攀组通〔2021〕29号)文件要求,本轮换届后,要同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基本报酬,进一步规范离职补助标准,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攀枝花市仁和区关于调整村(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报酬的通知(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村(社区)干部的离职补助标准,根据任职期间所对应的相关文件分段执行。
即:2014年4月以前的任职年限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工作激励保障机制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意见》(攀仁委办〔2014〕2号)文件执行;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的任职年限参照《关于调整村(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报酬及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通知》(攀仁府办〔2017〕77号)文件执行;2017年5月至2021年4月的任职年限参照本文件执行。2021年5月至下一轮集中换届前离职的村(社区)常职干部离职补助补贴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村(社区)干部离职补助办法,村(社区)离职补助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统一解决。在任村(社区)干部因违纪违法、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撤职、开除党籍或罢免的;因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和“一肩挑”工作以外自动退出、自动辞职的;因离职后进入国家正式公职人员队伍的,不得享受离职补助。
3.村(社区)干部在任期间,村(社区)集体经营性收入在前一届基础上年平均增幅在20%以上的(不含各级财政拨付经费),可额外增发奖励性退职补助,其退职补助标准可以根据任职期内集体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来确定,所增加的奖励性离职补助可以在村(社区)集体经营性收入中予以解决。空壳村第一年集体经营性收入增幅不参与计算年均增幅。
4.村(社区)干部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离职补助,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离职补助。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