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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水源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5-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89号
领衔代表:王文富
工作单位:大田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3982366318
(2018年1月20日在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
标题:关于建立水源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
内容:胜利水库作为全市唯一的备用生活饮用水源库,必须得到特殊的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地就是特殊的保护措施。但划定水源保护地后,水源保护地特别是库区周围、大河上游群众为受益区的发展、为保护库区上游河道及库区周边生态环境需要付出大的代价,作出大的牺牲。水源保护地的划定,极大地限制了水源保护地今后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很多本来可以在大田发展的建设项目可能都会因为大田是水源保护地而遭到“一票否决”)水源保护地非但不能从中受益,反而还需承担非水源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河道清理、环境保护、垃圾、排污治理等方面更多的责任、负担和压力。同时,由于水源保护地生苗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将会对水源保护地大田镇今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制约和影响,长此以往,水源保护地可能会因“水源保护地”这个巨大的影响和发展领域受到较大的限制而成为仁和区的“经济欠发达乡镇”。因此,通过探索建立水源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调动水源保护地干部群众及社会各方面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水源保护地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水源保护地同其他乡镇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主要应在政策上、项目上、资金上对水源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河道治理、污水治理、垃圾收集处理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对水源保护产业转型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政策上、项目上、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促进水源保护地经济社会同其他乡镇一样得到均衡发展。
附议代表:王连会 杜海洋 倪方云 张光学 陈德俊 李 德 郑久华 武 珺 纳晓燕 张怀勤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