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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源保护地应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议案

来源:仁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002号)

领衔代表:王文富

2020年5月17日在区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上)

 

标题:关于对水源保护地应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议案

事由:尽快建立城市水源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于水源保护地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保护地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快对水源保护地实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建立水源保护地补偿机制,有利于调整保护地与受益地之间的矛盾利益关系,更好地促进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保护地、受益地的均衡协调发展,调动水源保护地干部群众加大水源保护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保护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科学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公平、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市水源保护地(大田镇、平地镇、啊喇乡)特别是大田镇作为全市唯一的城市备用水源保护地,为了保护水源环境,为了全市的整体利益,牺牲了局部利益,发展建设和转型受到限制,经济结构单一;相反,当地的乡级政府每年还必须投入数量不小的资金用于保护水源地周边生态、河道、库区周围环境,导致乡级财政不堪重负,环境保护欠账和压力越来越大。如不尽快建立补偿机制,长此以往可能会使水源保护地乡镇陷入经济落后、环境保护管理困难矛盾重重,甚至成为全区经济社会最欠发达的乡镇。

建议:一、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落实,尽快建立水源保护地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攀办发〔2017〕111号,攀仁府办〔2017〕238号文件精神,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推动补偿机制尽快建立并落地落实。

二、设立专项水源保护地生态补助资金,并分为专项补助资金和绩效补偿资金。来源应为各级公共财政预算。

三、应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设立水源保护地专项补偿基金,收取的水费,水资源税专项用于水源保护地发展、建设等办法措施、支持帮助水源保护地搞好环境保护和后续发展,促进保护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