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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仁府函〔20253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攀仁府函〔202521号),我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攀枝花市2025年第25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前进普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1.8795公顷。其中,农用地11.879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攀枝花市2025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用地需要。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385号)执行。前进镇普达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9500/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标准为2975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仁和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办〔202455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前进普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1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1024日发布,由前进镇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screnhe.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1123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土地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51123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前进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公告公告期满后,由前进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20251024日      

审核: 任平   责任编辑: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