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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2023年第29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更正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2023年第29批次建设用地已完成征前程序,由于用地计划、范围发生变化等原因,暂未上报,现将该批次更名为攀枝花市202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进行上报。

由于用地计划、范围发生变化,取消项目范围涉及仁和区前进镇普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第七居民小组全部范围,共取消面积7.504公顷,其中农用地6.8586公顷(耕地0.2300公顷、园地5.9045公顷、林地0.2885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6公顷,建设用地0.645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更正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攀枝花市202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仁和区前进镇普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仁和镇沙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沙沟居民小组、莲花村庙房村民小组

二、土地现状

经测量,本次拟征收仁和区前进镇普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仁和镇沙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沙沟居民小组、莲花村庙房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4838公顷其中农用地3.0710公顷(含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7224公顷、园地1.9128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8公顷),建设用地0.412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

四、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一)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2023146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385号)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标准执行。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安置对象。

生活安置对象: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全部或大部分耕园地被征收的人员经审核后可进行生活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拆迁宅基地房屋的农户,经审核后可进行住房安置。

(三)安置方式

依据《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攀仁府办〔202161号)规定执行。

生活安置方式:涉及前进镇普达社区被征地失地农民安置的,拟采取商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涉及仁和镇被征地失地农民安置的,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

住房安置方式:涉及前进镇普达社区应安置人员住房安置的,拟采取统建住房安置涉及仁和镇应安置人员住房安置的,拟采取市场化商品房安置方式安置。

(四)社会保障。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仁和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前进镇人民政府、仁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形成《攀枝花市202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前进镇人民政府、仁和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规定内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李伟荣;     联系电话:0812—2900650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352号。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2024914

审核: 李春龙   责任编辑: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