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公开 > 乡村振兴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发展项目实施,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202563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规范农业发展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农业发展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适用本办法。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发展项目,是指仁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申报、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的资金和项目,主要包括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乡村建设、城乡融合、农村改革、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田水利建设、畜牧业发展、社会化服务、现代种业、农业技术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等方面的农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原则。局相关股室、中心按照省市农业部门当年项目申报要求,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业项目为切入点,认真指导乡镇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结合区域资源优势,按照村申报、乡审核、部门审查、区级审定的原则,做好农业项目的申报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业发展项目政策的透明度,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在项目区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村两委研究后将项目申报资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项目、违法违规的项目、搞形象工程的项目、未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

第四条  申报时效。项目申报要求下达后,项目股室必须在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资料的编制及审核上报,如因站所自身原因未及时研究、申报项目,导致错过项目申报时间或项目申报不成功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项目申报方面成效显著的股室将在当年评优评先、绩效奖金发放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竞争立项。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建设管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项目推进有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成效较好的乡镇,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第六条 项目审查。农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需说明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土地性质、投资估算、进度计划、受益群众规模(含脱贫人口)、项目效益、筹资筹劳、资产归属及管护责任落实。同时,附土地占用合法性证明材料、村组干部会议记录。农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须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乡(镇)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或通过民主议事,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是否真实,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新型经营主体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项目股室结合仁和区整体发展规划,重点审查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布局是否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合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严格把关。项目股室初核后组织相关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实地踏勘,提出项目审核初步意见,经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七条  设计审查。财政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设计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必须进行设计图审查的项目,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财政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批流程的村庄建设项目,可以由项目股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设计图进行审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乡镇或受益主体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严禁随意增减变更工程量,避免发生超预算的情况,确需变更和调整的,按程序报项目下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

上级文件未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业主的,原则由项目乡镇或项目受益主体作为业主。项目业主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对于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批流程的村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由受益农户自行建设、新型经营主体自建、乡(镇)政府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项目乡(镇)、项目股室应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工程项目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方案》(攀仁治欠办〔20249号)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需先行开展自验工作,待自验合格后向乡(镇)政府提交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乡(镇)政府会同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开展乡级验收工作,乡级验收合格后由乡(镇)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接到验收申请一周内,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股室人员开展区级验收。对于土建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道路硬化、房屋建筑新改建、大型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等),验收时项目业主需提供质检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验收结束后出具区级验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审计。原则上应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整体财评,财评结果作为投资预算;对不能整体财评的项目,项目业主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评估确定投资预算。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单项工程造价进行资金决算审计,并出具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作为最终报账和按比例给与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资产管护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区级部门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主体或农户。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第十 项目公示。农业发展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专项项目资金计划经上级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名称、资金投入、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环节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  项目管护。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做到产权明晰。财政补贴、农民自建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由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将产权移交项目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集体严格按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做好日常管护。

 

第五章 报账资料

第十条 报账资料。项目所在乡镇初审,区农业农村局项目股室复核通过后向财务室提交报账资料,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一)项目批复、实施方案。

(二)发票。根据审计结论,财政补助部分资金,由业主提供正式发票;自筹资金部分票据由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财务专账中核算,不再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做好项目资料备查工作。

(三)公示资料。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批复与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实施主体、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管护责任、物资领用、出资出劳、竣工验收及项目业主的财务执行情况等,应当按规定在受益区范围进行公示且无异议,需提供公示的图片资料。

(四)验收资料。实施主体向乡镇提交的验收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计备案表、项目报账单。

1.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施工单位拨付资金申请函、乡(镇)政府会议纪要、乡镇资金拨付函、中标通知书、承建合同书、工程结算清单、群众出资(或投劳折资)数量清单、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财评结论或评估结论。项目报账审批表须由经办人、监督人、村委会、乡镇签字并盖公章。

2.实行自建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受益主体拨款申请、乡(镇)政府会议纪要、乡镇资金拨付函、项目实施前后图片资料、财评结论或评估结论、资金补助花名册。按工程到户的资金补助花名册,须载明受益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验收情况、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等,且必须受益农户签字认可。项目报账审批表须由经办人、监督人、村委会、乡镇签字盖公章。

第十条 项目实施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将项目实施的相关明细原始资料,包括款项收付结算单据复印件、群众投资投劳情况、项目立项、公示、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等装订成册移交项目所在乡镇和项目站所备查。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农业发展项目资金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项目股室和乡镇未审核,分管领导没有审签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农业发展项目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股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按要求汇总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指导项目业主做好报账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归档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  项目乡镇要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会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进度、建设质量等问题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贪污及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按照相关程序严肃追责。

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实施办法由仁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