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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全区野生动物保护总体向好,但还存在使用禁猎禁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是有效制止和打击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法定依据,关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恢复,关系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关系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作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会议名称、纪要等
2023年12月24日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起草单位为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
(三)征求意见情况
《通告》两次征求了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于2023年9月15日—10月14日在仁和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情况
未召开论证会、听证会。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通告》经区林业局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于2023年10月19日出具“《通告》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审核意见。
(六)集体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4日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
全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区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违法责任追究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义务制止并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同时公布了举报方式。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遏制非法猎捕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需依法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