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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3-20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09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1-26
- 发布日期:2024-02-25
- 文 号:攀仁府规〔2024〕2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和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本禁火令自2024年2月9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结束。
二、禁火区域:仁和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含荒山)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城区除外)为森林禁火区。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烧蜂、烧荒、烧炭、烤火、野炊、点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火狩猎、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禁火区开展旅游、祭祀、节庆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
(四)经批准同意在禁火区内实施勘察、探矿、采矿和建设等工程时,严格执行用火审批,严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区内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公共交通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得丢弃火种火源。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区内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山林。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仪,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和登记,主动交出火种、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审批。
四、法律责任追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和《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规定,对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禁火令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和草原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3861119。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