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在攀技术成果转让转化 收入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1-12-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0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科技人员在攀技术成果转让转化 收入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钒钛新城、攀西科技城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有关科研院(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攀委办发〔2021〕5号)通知,攀枝花市财政局、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科技人员在攀技术成果转让转化收入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执行。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0日

  科技人员在攀技术成果转让转化收入

  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一、支持方向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攀枝花实施技术成果转让所获的成果转让收入,按转让实际交易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2%给予一次性激励;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5%给予一次性激励, 5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激励,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攀枝花实施成果转化(以技术成果作价投资进行成果转化),按照该项技术成果转让转化所获得的营业利润总额的1%给予激励,每个项目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20万元,同一成果在攀转让转化配套奖励不超过5年。

  在攀枝花实施技术成果转让或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与受让方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的不适用于本激励政策。

  二、申报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科技成果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授权知识产权。

  (二)技术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该项成果所有权(产权清晰有效),所转让或转化技术成果应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发展范围,经过1年以上实施应用、进入市场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

  三、申报材料

  (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证明或授权使用材料。

  (二)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三)申报科技成果转让激励的应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四)申报科技成果转让转化营业利润激励的,应提供该项成果实施应用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及申报年度税务申报表。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申报时间:申报人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所在县(区)、钒钛新城、攀西科技城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东区、西区、仁和区由区财政局会同本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原则上按35:65比例将市级财政配套激励资金下拨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财政局全额拨付到位。

  2.盐边县、米易县、钒钛新城、攀西科技城自行制定申报、审核流程并全额兑现激励资金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实施细则由攀枝花市财政局、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